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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
1、填空:法的通常定义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本质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法是通过权力和义务的规定调整社会关系,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2、卫生法是以卫生权力和卫生义务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1、从社会关系性质上看(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民事关系;卫生刑事关系;国际卫生关系);
2、从社会关系内容上看(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的基本社会关系;科学技术应用过程中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国家在卫生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在卫生规划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4、填空、判断:在成文法国家,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基本远处、法律文件都是构成文法的元件。
5、“渊源”一词指水流的源头或事物的来源;
6、我国卫生的渊源只限于成文法,表现为一下几点: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行政规章;卫生法律解释;国际卫生条约和协定;卫生技术标准;
7、记住默写:卫生法规:《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国际卫生检疫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8、选择:我国已加入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国际卫生条例》(1969年公布,我国于1979年6月1日正式公布)等国际公约,就是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之一,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9、卫生法的规范作用可以概括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
10、卫生法的社会作用首先体现于维护卫生秩序,促进卫生效益的实现。
11、卫生法的社会功能还更体现为促进并保障卫生自由和卫生正义。
12、卫生法规的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3个要素构成:卫生法律的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法人;公民);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以物的形式出现的客体;以行为的形式出现的客体;以智力成果的形式出现的客体;以人身利益形式出现的客体);
13、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和形成。
14、卫生法律事件,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15、卫生法律行为,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支配而实施具体行为引起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16、卫生法的实施为:卫生法的遵守;卫生法的执行;卫生法的适用;卫生法律监督;
17、卫生法的效力:一般是指卫生法具体生效或适用的范围,包括卫生法在时间上、空间上以及对人的效力3方面。
18、卫生法的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它产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一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9、卫生法律责任:卫生违法与法律责任;卫生违法:
1、卫生违法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2、卫生违法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卫生违法必须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4、卫生违法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10周岁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刑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刑事罪名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药罪,生产、销售不符
1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违反规定造成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非法制作、供应血液罪,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操作者,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破坏节育手术罪,传播性病罪等。
21、1978年9月,在前苏联的阿拉木图举行了国际初级卫生保健会议,发表了具有卫生哥们性的《阿拉木图宣言》。
22、初级卫生保健是指人群最先接触的第一线卫生保健服务,也是国家提供给全体居民的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23、全体具居民都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抗白喉、破伤风。、百白破、麻疹、小儿麻痹和结核的免疫接种,在步行或坐车1小时行程距离以内有当地的卫生保健,包括得到至少20种基本药物,有经过培训的人员接生及至少有护理儿童到1岁的措施。
24、病人的一般权力:生命健康权;其他人身权;医疗保障权;消费者权;
25、我国实行儿童基础免疫,所以制品包括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卡介苗、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麻疹活疫苗。
26、1992年起,每年的10月10日定为“精神卫生日”。
27、选择、判断:精神病人的权益:受监护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责任免除权;接受治疗权;学习和劳动就业权;女精神病人的特别保护权;
28、1989年第44界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2年4月1日正式生效。
2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证施术”制度。
30、《母婴保健法》规定,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须经省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1、医疗机构的职业规则:按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门诊病历的保持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32、法律责任: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5、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7、违反医疗广告规定;
33、选择、判断:医师执业管理制度:
1、申请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2、申请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3、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过多年实践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4、医学执业医师注册:
1、不予注册的规定(不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况的);
2、注销注册的规定;
3、变更注册的规定
35、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疾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行业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36、《刑法》第336条规定,委屈的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7、2008年1月颁布了《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38、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9、在医疗事故的认定中,应当排除以下几种情况: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0、医疗事故与纠纷的预防:
1、如实告知患者病情;
2、及时报告医疗事故;
3、防止医疗损害的扩大;
4、恰当处理争议病例;
5、尊重患者隐私权利;
41、侵犯病人权利引发的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就诊权、知情权、名誉权、隐私权、器官捐献权、健康权、身份权、选择权、同意权、肖像权、尸体完整权、亲属悼念。
42、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体格检查标准,年龄18-55岁;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血压90-140/60-90mmhg;脉搏60-100次/分。
43、新鲜冰冻血浆贮存温度-20度以下。献血核查内容:
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2、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3、血液品种;
4、采集日期及时间;
5、有效期及时间;
6、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7、储存条件;
44、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度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得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45、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制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3、必须经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该证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6、特殊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47、简答题:假药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一下情况需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5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8、劣药的规定: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49、医疗器械分类:
1、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2、第二类是指产品机理已取得国际国内认可,技术成熟,安全性、有效性必须加以控制的;
3、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或用于生命支持,或技术结构复杂,对人体可能具有潜在危险、安全性、有效性必须加以控制的。
50、传染病,对甲类和乙类中的艾滋病、炭疽、疑似病人、携带者,在城镇6小时内,在农村12小时内报告至发病地区所属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对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携带者,城镇12小时,农村24小时内向发病区所属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丙类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生埋。
53、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发现孕妇患有性病时,应当给予积极治疗,建立并落实新生儿1%硝酸银点眼制度。
54、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55、医疗废物管理原则:包括全程管理、集中处置、强化监管、分工负责等原则。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