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大学生村官联合会章程_大学生村官座谈会发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3:58: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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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大学生村官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会名称为“宜春市大学生村官联合会”。以下简称为“联合会”。

第二条 联合会是以宜春市大学生村官为主体,由热爱农村、扎根农村、奉献农村的大学生村官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成立的非营利性群众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联合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平台,增强本领,提升自我,展示风采”为宗旨,以实现大学生村官“集聚人才、自主管理、联络交流、服务农村、共同发展”为目标,依据本章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通过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够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素质村官队伍,真正实现大学生村官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

第四条 联合会在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委基层办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合会办公地点暂设市政大楼083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科技知识,鼓励和动员全市大学生村官勤奋学习、扎实工作,积极投身基层工作实践,自觉经受锻炼和考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学生村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动态,反映大学生村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大学生村官进行日常管理,发挥好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成立合作社,引领大学生村官创业,带动农民致富。

(四)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利于大学生村官身心健康的交流联谊活动,增进会员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团结与合作;

(五)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及时获取有关经济、科技、人才、管理等信息;

(六)加强会员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对外宣传,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增强大学生村官的社会影响力;

(七)关注大学生村官的成长,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有关部门评选、表彰、宣传大学生村官,联合各有关部门为会员提供各类培训考察、参观、学习的机会;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农村基层工作经验、带动引领本地农民致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以个人会员为主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的章程,志愿加入联合会;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选派到我市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和在岗的大学生村官均可申请加入)。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会员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会员在本职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或对本会有突出贡献,本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会员有依照章程规定退会的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暂定为1年1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会或除名时会费不退,合作社股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返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有五分之四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同意,并报市委基层办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筹措本会活动经费,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组织会员开展健康有益的交流、联谊活动;

(七)及时了解会员在村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

(八)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研究制定阶段性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九)处理本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大学生村官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作出过突出贡献,或者曾经获得过县级以上表彰;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0周岁。第十七条 理事会共设27名成员,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秘书长1人,理事21人。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委基层办批准。下设秘书处、活动策划处、宣传联络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创业培训处、新农村规划建设处六个部门,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市区负责人由理事兼任。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工作职责:

(一)理事长主持全面工作;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加强与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企业的沟通联系。第二十条 本会副理事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负责一部分具体工作;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工作职责: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设臵及工作职责:

(一)秘书处

1、协调本会各部门工作运转,调动本会成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其才能和特长;

2、组织会议,编写会议纪要,起草本会报告和文件,组织项目考察和政策的调查研究,进行工作督导;

3、负责收集、了解各会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联系相关部门并及时解答。

4、编制、管理会员信息资料。

(二)活动策划处

1、负责组织和开展各部门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定会员的技术和相关业务培训计划,加强学习管理、培训工作的进行;

2、整合会内、会外资源,定期举办村官讲座、生活论坛、知识课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提高工作实效性;

3、组织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本会的社会效应,打响宜春市大学生村官联合会的品牌。

(三)宣传联络处

1、负责进行联合会活动的宣传和策划,负责向社会各界企业、单位、团体及个人宣传本会工作;

2、负责收集整理、宣传报道联合会开展的活动以及优秀大学生村官的先进事迹和工作体会,编印《宜春市大学生村官报》;

3、负责建设好宜春市大学生村官联合会网上专栏及QQ群。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1、对本会财务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做好每笔资金的流转记录,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2、定期通报资金的动态和流向;

3、负责联系和接受外来赞助,并对联合会的固定资产及资金进行管理。

(五)创业培训处

1、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基地,以合作社的形式带领大学生村官创业;

2、利用创业示范基地,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培训,带动更多的大学生村官创业;

3、及时发布致富信息,宣传和推广;

4、努力提高致富技能,对大学生村官创业进行指导,提供项目论证和咨询。

(六)新农村规划建设处

1、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大学生村官对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或意见,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送,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宣传、交流和培训;

2、加强服务与联系,积极争取关于新农村建设及农业项目的资金支持,科学制定帮扶协调会员所在村的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帮扶措施;

3、积极探索和创新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与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做好新农村建设各种协调服务工作,扎扎实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资助;

(三)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核制度,理事会每半年对本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查,结算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和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资金提供者、赞助者有权向本联合会查询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后,须进行公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节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三)无资金来源。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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