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矿开采安全生产条件规定(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福建省采砂”。
福建省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矿开采
安全生产条件规定(试行)第一章 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第一条 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二条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人员)、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安全投入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持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七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企业要有防治职业危害的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依法开展安全评价。
第十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检测检验报告书,且该报告书在有效期内。重大危险源应有检测、评估、监控等措施。第十一条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十二条 砂、粘土开采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符合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三条 采砂、粘土开采的供配电设施、采挖掘和运输设备、安全检测仪器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采矿点,开采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章 采砂安全条件
采砂生产企业符合第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五条 采砂船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并取得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六条 地面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十七条 挖掘作业期间,在挖掘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第十八条 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严禁行船和调船。
第十九条 动力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示标志;横穿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水上部分应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二次绕组,应按规定进行保护接地。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绝缘性能应符合要求,电气设备、线路有可靠的短路、过流保护。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片电气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核对,严禁任意更换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触及到的裸露电气设备,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电源。
第二十三条 采砂船应装符合国家船舶避雷标准的避雷针。
第二十四条 距基准面2米以下的,转动的皮带轮、飞轮、联轴节,应设置防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采砂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第二十六条 船舷和高于距基准面2米以上的平台,应有可靠的防坠设施。第二十七条 在汛期或停工时,应将采砂船拴在牢固的地方。检修挖砂机时,必须将全部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小型砖瓦粘土矿开采安全条件
粘土开采企业除符合第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有开采设计方案和附图。
第二十九条 粘土矿开采应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层开采”的原则,严禁不分层开采、严禁掏采。
第三十条 粘土矿开采分层开采的高度:采掘方式为不爆破的,机械铲装的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采掘方式为爆破的,机械铲装的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人工开采的不大于3米。
第三十一条 台阶工作平台最小宽度,必须满足采、装设备和人员安全作业的需要,采用手推车的,不小于4米;采用手扶拖拉机、小型农用车的,不小于15米;采用汽车运输的,不小于30米。第三十二条 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采场终了边坡角,不大于45度。
第三十四条 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及时进行加固。
终了边坡上方适当地方应设置截水沟,以防泥土流失并确保边坡的稳定。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试行)解释权归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