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分类经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森林分类经营类型区”。
林业分类经营的理论基础与内涵分类经营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林业分类经营实践是在“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理论”和“林业分工论”的基础上产生的。
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理论, 是20 世纪70 年代, 美国经济学家克劳森和塞乔博士等人提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的思想, 向森林永续利用理论提出新的挑战, 认为森林经营是朝着各种功能不同的专用森林——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方向发展, 而不是走向森林三大效益一体化[3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南非等国家, 在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的经营管理体制下, 一部分提供环境和游憩的自然保护林;另一部分是集约经营的工业人工林,即实行分类经营[4 ]。分类经营是森林经营管理模式长期探索和实践的课题之一,是森林经营的基础和手段, 而不是目的。
“林业分工论”的主要思想是针对现代林业需求, 主张通过专业化分工的途径, 分类经营森林资源, 并使其中的一部分与工业加工有机结合, 形成林业现代化产业, 从而最终在国土上形成一个动态稳定的、并具有与经济需求和环境需求相适应的森林生态大系统。上面所说的现代林业需求, 是指目前及未来的经济—— 社会对林业的总量需求与结构需求。上面所说的分类经营, 是指商品林、多功能林和公益林3 大类资源分类。这种分类, 不是一个林种划分的概念, 它还包含着经济、体制、机制等多种含义, 是一个经济学范畴的概念。上面所说的与工业加工相结合, 主要是指商品林, 这一类一定要与工业加工相结合, 一体化, 甚至成为加工企业的绿色车间、原料基地。“林业分工论”的哲学基础是辩证法, 即从效益上, 通过局部的分而治之, 达到整体上的合而为一。不是要生态经济效益吗? 既然通过局部的分而治之达到整体上的合而为一, 过去兼顾经营的途径满足不了, 顾此失彼, 那就分而治之, 专业化发展, 通过分工的办法, 多多地生产经济效益, 也多多地生产环境效益。“林业分工论”是一个关于如何组织资源发展的概念。“林业分工论”强调的一个重点是产业发展。
雍文淘(1992)出版的《林业分工论》,提出了“林业分类经营”这一策略,这时我国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研究的标志⒄。现在普遍对林业分类经营的内涵取得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即林业分类经营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功能和主导利用的不同,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发布,明确指出“深化国有林场改革,逐步将其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对其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做出相应调整”。商品林经营内涵
把社会经济条件较好、主要从事商品林和其他产业的林场,划分为商品经营林。商品经营型林场是指那些主要以经营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为主,经营者追求的是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功能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林场.这类林场的条件[9 ,10 ] :一是经营面积大,可实行规模经营,立地条件好,适宜于用材林和经济林生长;二是用材林和经济林占整个林地面积的80 %以上,而且用材林蓄积量较大,林龄结构合理,森林资源已进入主伐期,可实行分年分片轮伐;三是林区地理位置优越,道路、电力、通讯、防火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四是近3~5年内都有一定的经营利润,利润较大部分来自用材林、经济林。对商品经营型林场, 改制为企业, 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按市场机制运作,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品经营型林场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所以林场必须完全进入市场,以市场为导向,跟着市场走.作为生产性事业单位,林场实行完全的企业化管理.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要求,完善其经营管理制度[11 ]。商品林林场享有自主制订生产经营计划,销售产品和支配自有资金,依法处置场内森林资源资产和其它固定资产,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资金分配;另一方面要承担林场各类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承担向包括国家在内的产权所有者和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责任;林场按企业管理要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干部聘任制、生产经营责任制、收益分配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建立灵活的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和收入能升能降的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林场活力;在经营上,林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国有国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生态公益林经营内涵
“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 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确定生态公益林可参考如下条件: ①孤立山体海拔800m以上,群山海拔1000m 以上的森林; ②坡度超过25°山体上生长的森林;③石质裸露面积大于等于20 %以上,砍伐后树木极难恢复的地方上的林木;④距库区水体1 000 m 以内的林木;⑤江河水系1~2 级支流两侧500 m 内的林木;⑥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里的森林;⑦距城市城区中心3000m 内的森林; ⑧原始次生林、天然阔叶林、林相整齐的天然林。生态公益型林场是以改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的,林场主要生产品是公共产品,难以计量,且不能进入市场实现价值交换.因此,林场经营多是收不抵支,所以要把生态公益型林场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对待,实行事业化管理:林场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协调原则,合理设置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努力减少费用开支;各层次各方面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科学考核、奖惩分明,提高工作绩效,保证森林公益效能正常发挥情况下实现成本最小化;建立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与营林生产全额预算、足额补偿制度,林场的经营所得全部归林场所有,收入与营林资金的差额由国家财政补足,并可考虑返回一部分农林特产税;可以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社会效益发挥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一是种植经济林果树;二是林场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在不破坏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发展森林旅游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