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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陈忠华
【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决定的。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80%的法律法规要由行政机关去实施,世贸组织的规则95%是约束政府的。所以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由于我国执法制度、执法认识、执法环境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行政执法方面存在规范行为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改革行政执法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评制,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净化改善执法环境,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关键词】行政 执法 问题 对策
党的十六大,描绘了二十一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并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这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决定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要求。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80%的法律法规要由行政机关去实施,世贸组织的规则95%是约束政府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公众权益的平衡与保障的影响最明显。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七十年代初,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对立法方面的要求,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对守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要求,也是当今法治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WTO要求有差距。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讲,就是在一定范围内行政规范行为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具体表现在:(1)行政立法不规范,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风气浓厚,对相对人利益缺乏保护措施,对行政主体缺乏控制措施,缺乏制定程序,特别涉及行政处罚的规章混乱,无权和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乱设处罚;(2)执法随意性;(3)执法无序;(4)处罚不到位,行政管理不到位,执法不到位,处罚力度弱,抑制不了违法行为,社会公共秩序得不到维护,有些人无安全感;(5)有些行政部门行政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互相推诿,彼此争权夺利,违法现象蔓延,无人查究,超权执法,滥施处罚,或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或适用法律不当,处罚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畸轻畸重,或不依法履行职责;(6)执法受经济利益驱动,以执法权力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利益;(7)执法处罚缺乏监督机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情枉法及贪污受贿者得不到彻底追究与纠正。
同时,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行政执法又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有:(1)执法依据缺位或发生矛盾和冲突,如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证券业、房地产业等新兴领域比较突出;(2)执法主体不适当,在治安管理、卫生监督等领域特别突出,表现为随意委托、聘用不合格的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执法不严、不作为和放弃职责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4)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5)野蛮执法、滥用职权;(6)执法不公、以权谋私;(7)执法队伍、手段和经验不适应客观要求,表现为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不足,设备技术落后,与社会管理需求不相适应,等等。(8)地方保护主义作崇,跨地区执法困难,在水利行政、环保行政、工商行政等领域特别突出。
二、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
(一)执法制度方面
1、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于执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的相互矛盾;有的过时了尚未修改、废止;有的过于粗疏、难以执行。例如,销售者以短尺少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计量法》规定,应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部门处罚,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根据《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应由物价检查机构处罚;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各不相同,而且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幅度差别很大,很难执行。
2、行政执法体制梗阻,形成行政执法职责很难落实。具体表现在:行政职能与企事业职能合而为一,管理权、经营权与行政处罚权集于一身,政企不分。例如:行政性公司以及其他以公司、组织命名实则把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与处罚等职责交叉重叠或不衔接,且缺乏权威的协调解决纠纷的机制,造成有些事情彼此争着管,有些事情都不管,以致违法现象得不到解决。如无照个体商贩在道路两侧建点摆摊,市政、交通、工商、环卫等部门都有管理职责,但是各部门均不管。一般执法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其人事任免、经费来源及其他物质条件的保障都必须依靠同级政府,执法要受到同级政府的经济利益的制约。如违反城市规划搞违章建筑的主体,多是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及其支持下的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很难查处。因此,形成经常性执法被突击性执法所取代、执法时断时续的现象。
(二)执法认识方面
1、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的程度浅,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差,行政执法困难。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制的基础比较差,法制氛围淡薄、干扰执法的因素太多;说情风阻挠严格执法;一些领导同志对严格执法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重视权力和局部利益,忽视执法责任和义务;在执法中,上级的口头指示、批条或政策性文件代替了法律、法规。流行“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批条)。“白头”不如“口头”(口头指示)。这是不依法办事,人治干预行政执法的思想根源。
2、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种种人治、特权、迷官等封建主义思想的遗毒;存在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本位主义等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存在着人情主义、以及不负责任的小生产者思想的影响,这种思想基础及其表现是影响和破坏行政执法的严重障碍。
(三)执法环境方面
1、财政拨款不足,行政执法受经济利益驱动,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实行各级财政包干,有些地方执法部门所需办公经费、执法人员人工资和物质条件未能配足,执法受到影响,执法人员生活没有保障。因此,许多执法部门靠返还的罚没款或“创收”来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把罚款的多少作为衡量单位或个人执法好坏的主要标准;执法队伍内部为了争利彼此产生矛盾;有的坐支私分罚款;有的罚款没有客观标准,讨价还价。
2、执法人员数量少、质量低。人少事繁,管理不到位。不少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低,政治素质差,未受过专业与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执法中,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执法时有发生;有的执法人员道德水准较低,不给好处不执法给了好处乱执法,利用手中的职权“吃、拿、卡、要”。
(四)执法监督方面
1、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低、权力小、权威性差;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
2、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监督工作尚未切实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靠搞突击检查,过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出现执法违法行为时相互推诿、无人查究。
3、监督不力,惩处不严。一些执法监督部门力量薄弱,心有余而力不足;执法监督手段单一,效果差;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严重,一些执法部门热衷于搞运动式的突击检查,追求轰动效应;在执法监督检查中习惯于搞“既往不咎、下不为例”,为一些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者充当保护伞;某些执法监督案件由于惩罚过轻,非但没有产生震慑作用,反而强化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趁环境宽松捞上一把”的错误心理。
4、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群众监督难以受到重视,因而逐渐丧失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对重大监督案件往往只能避重就轻地作滞后报道;社会组织的监督分散和乏力,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有限;等等。
三、行政执法的对策
(一)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使行政执法有法可依
根据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快行政立法的步伐,及时将改革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并保持法律与政策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尽快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检查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等,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执法无序的状态;进一步完善《立法法》,解决重复立法体制的弊端,理顺立法与执法的关系。在立法中,增强执法依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促进立法与执法的协调发展。另外,不容忽视的是:我国正式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复关”谈判时起,中国在适应国际惯例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但仍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建立与入世相适应的立法和执法新机制势在必行。就市场监管体制来说,要建立与中国“入世”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制,首先就要改善现行的经济立法和执法机制。在立法方面,一是要清理不适应WTO规则的现行市场法律法规。二是必须改变立法过于倚重行政部门的状况。在执法上,应避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实行政府对市场监管职能“一家执法”,即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查处市场违法行为中,实行“一家执法”,这样会更有利于树立国家市场执法和监督的权威性,在现阶段,最起码应在一个相当大的领域,如商品交易和企业经营中,实行“一家执法”。
(二)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政企分开原则,改变管理权、经营权、处罚权集于一体的状况,严禁政府部门经营企业、集贸市场和其他营利性活动,并建立证照审批与监督检查分离、处罚决定与收缴罚没分离的制度,彻底实行行政机构收支两条线制度,使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完全脱钩。国库要全部收缴罚没款,保证行政执法的物质条件。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评制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将组织实施法律、规章的职责按其性质、内容分别落实到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再由执法部门分别对之提出目标要求,实行监督、考证,对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有严重执法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建立错案追究制和执法过错责任制
“两制”制度是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错案或执法中的错误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五)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
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首先必须改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其次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高于一切,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均来源于法律,它必须行使而不得违反;再次要克服影响行政执法的各种思想,如权大于法、长官意志、人情关系等等。
(六)净化和改善行政执法环境
通过完善公务员制度,从选人、用人、考绩等方面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一支精通业务、厉行法治、为政清廉的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健全行政执法的岗位责任制,强化行政职业道德和纪律,从组织制度上确保行政执法的效率;逐步增加对行政执法的财政投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配置精良的物质设备,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物质待遇。
(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行政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查、督导活动。这是对行政的监督,而不是行政对“老百姓”的监督,更不是仅指行政监察。行政执法监督分为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依法行政和基础环节和重要保证,在继续加强和完善行政监察和行政复议监控机制的同时,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事先和事中监督。实行执法与执法监督分离制,组建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行使专门的、经常性的执法监督职能。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提高外部监督的力度,要做到如下几点:切实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权力机关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制定行政赔偿、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强化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应真正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完善社会舆论监督制度,保障公民的申诉控告权。
对于如何完善执行监督机制,除以上所述外,还应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设立人大监督专员职位;建立对主要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首长离任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公务人员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参考文献:
①《依法行政论纲》,杨解君、孙学玉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②《依法行政概论》,杨惠基著,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③《依法治国概论》,侣志广主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④《依法的理念与方略》,汪太贤、艾明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⑤《广东工商管理》,管卫祥主编,《广东工商管理》编辑部,2002年(总第1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