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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林 业 厅
关于电网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的补充通知
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07]6号)精神,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电网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林资发[2009]57号),为保障电网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占用征收地方国有、集体林地的,塔基、变电站等按永久性占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三项补偿费(以下简称三项补偿费)由施工单位根据规定标准直接与林权单位和个人协商兑现,并由省电力公司出具补偿承诺函。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输电线路走廊占用地方国有、集体林地时,导线距地面高度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由施工单位与林权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标准协商,进行一次性补偿。
1.乔木林低于林木平均高度25米和导线与树木冠幅顶端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执行)之和。
2.灌木林低于林木平均高度5米和导线与冠幅顶端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之和。
三、施工通道等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以县为单位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三项补偿费由施工单位直接兑现林权单位和个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电力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征收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电力公司按建设项目统一上缴省财政,三项补偿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兑现林权单位和个人。
五、电力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调查勘验单位由省林业厅商省电力公司确定。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林业征地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2011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