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_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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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60项、备案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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