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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苏电安〔2010〕87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作业现场
安全督察办法》的通知
各供电公司、基建、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督察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作用,促进现场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公司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电力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督察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电力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督察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 作业 现场 安全 督查 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校对:卜荣
2010年6月2日印发
份数:85份 江苏省电力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督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生产、基建作业现场安全督察工作,提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和《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规定》等规程规定制订。
第三条
各级安全督察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员、安全督察队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深入各类作业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到位。其他管理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供电公司、施工单位生产车间(中心、工地)、班组、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督察网络
第五条
公司系统组建三级安全督察网络。
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县级供电公司形成生产作业现场三级安全督察网络。省公司、直属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形成基建作业现场三级安全督察网络。
各级安全督察网络主要由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察部门)、专(兼)职安全员(生产中心、班组、施工项目部等)、安全督察队员组成。
第六条
省公司根据作业现场安全督察需要,抽调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专家组成安全督察队开展督察。
供电、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建专(兼)职安全督察队,由安全监察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为安全督察人员配备车辆、数码照相机、安全帽等必要的器材。
第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督察网络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督察业务培训,做好现场安全督察工作计划的制订、实施与考核。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三级安全督察网络的信息交流与联动,推广安全督察工作经验,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安全督察力量,加大作业现场督察的频度和力度。
第三章 安全督察重点
第十条
省公司重点监督220千伏及以上规模大、工种多、危险程度高以及在电网特殊运行方式下可能造成停电事故的生产现场和改扩建工程现场。
第十一条
市公司重点监督110千伏及以上集中检修、技术改造、带电作业、登高作业、改扩建工程等重要生产现场以及农电、配电等安全管理相对薄弱的生产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重点监督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改扩建、多工种作业、线路交叉跨越、临近带电设备等工程现场。
第十三条
针对作业现场,应重点检查作业方案、“两票”和作业安全风险分析预控卡的执行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情况,以及开(收)工会、人员作业行为、文明生产等。
第十四条
在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督察的同时,应对生产车间(中心、施工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管理情况开展安全督察。
针对生产车间(中心、施工项目部),应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工器具管理、作业机具使用维护、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针对生产班组,应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日活动、安全培训、“两票”执行、违章查处以及作业机具、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保管与维护等情况。
第四章 安全督察频次
第十五条 省公司每月开展生产或基建作业现场安全督察不少于2次(季节性检修施工高峰期间每月不少于4次),同时应至少抽查1个供电或施工企业安全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供电、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性安全生产特点、安全生产形势等,合理制订安全督察工作计划。督察频次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地市供电公司安全督察应做到所有220千伏及以上作业现场全覆盖;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督察应做到所有35千伏及以上作业现场全覆盖;直属施工企业安全督察应做到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工程所有施工现场,及输电工程立塔、架线、跨越等主要施工现场全覆盖。
对造成电网运行方式薄弱、作业过程复杂、作业工种繁多等各类高危作业现场以及大型基建检修作业关键节点,必须开展安全督察。
第十七条 地市供电公司每月至少抽查1个县级供电公司安全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施工企业每月至少抽查1个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安全督察工作开展情况。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分公司)每周至少抽查5个班组安全活动和每日班前“三查、三交”工作情况,至少对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管理科室、项目专业公司、施工班组(含分包单位)和所有施工作业点督察1次。
第五章 安全督察准备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基建检修作业计划定期统计上报制度。
第十九条
各地市供电公司应定期汇总现场作业计划(含所属县级供电公司)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1、每月初汇总已开工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月度进度计划,并将110千伏及以上工程进度计划于每月3日前上报。
2、每周汇总下周生产检修工作计划,并将220千伏及以上检修计划于每周五10:00前上报。
第二十条
各直属施工单位每月初汇总整理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并于每月3日前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第二十一条 供电、施工企业安全监察部门应按月对基建检修等作业计划开展分析、评估,制订安全督察月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前应针对督察工作任务开展风险分析,明确督察重点,熟悉并携带《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运行、检修生产现场安全督察重点内容检查细则》和《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督察重点内容检查细则》相关督察表。
第二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出发前,督察负责人应明确人员分工,交待有关注意事项,检查督察所需数码照相机、证件、安全帽等装备准备情况以及着装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章 安全督察实施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安全督察可采用事先通知、“飞行”检查、“回头看”等方式进行。
各供电、施工企业应尽量采用“飞行”检查方式,力求查出实情、查出实效。针对督察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典型问题,应采取“回头看”方式,督察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安全督察应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运行、检修生产现场安全督察重点内容检查细则》和《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督察重点内容检查细则》相关内容,采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督察人员应带头遵章守纪,严禁发生违规、违章现象。
第七章 发现问题处理
第二十八条 针对现场安全督察发现的问题,安全督察人员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整改,同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如被督察单位(中心、班组等)未按期完成整改,安全监察部门应立即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格式可参照附件)。“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应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安全督察人员在开展安全督察后,必须及时汇总、整理督察情况,分析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利用督察简报、网络等形式,发布督察通报。
第三十条
对督察发现的违章违规现象,按照省公司和各单位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月综合分析督察情况,针对现场存在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督察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上级安监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督察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自查发现并及时整改的问题,上级单位可不予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反馈。
附件: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格式)发出联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00 年第 号
签发人: 时间: 年 月 日 :
经现场安全督察,(现场)存在以下问题: 违反了 之规定。限在 天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章)年 月 日 存档联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00 年第 号
签发人: 时间: 年 月 日 :
经现场安全督察,(现场)存在以下问题: 违反了 之规定。限在 天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