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覃珍珍主讲报关员精讲班第74讲讲义_环球网校免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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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覃珍珍主讲报关员精讲班第74讲讲义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环球网校免费资料”。

三、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重点)

1、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申请,海关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2、减免税审批

(1)申领减免税证明所需单证(了解)

(2)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其所申请货物的免税方式,符合的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遇情况特殊,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征免税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单选题(2006年考题)

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口,另一批从青岛进口。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的,做法正确的是:

A.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

B.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

C.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D.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答案:B

判断题:

北京某外资企业在兰州投资一个项目,向海关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办理了审批手续后,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口,另一批从青岛进口。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的做法正确的是:

A.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

B.向兰州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

C.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D.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1页

答案:B

解释: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判断题(2009年考题)

如果一批特定减免货物从不同口岸进口,可以只办理一份“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答案:错

(二)进口报关(了解)

1、进口时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外,还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

(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变更使用地点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2、结转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①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②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批手续,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

③转出、转入申请人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④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单选题(2008考题)

东部地区A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飞机制造设备一套,2年后经批准按折旧价格转让给同样享受特定减免税西部地区B企业,海关对B企业飞机制造设备的监管期限是:

A.8年

B.6年

C.5年

D.3年

答案:D

解析:按照最新的规定,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所以该设备的剩余监管年限为5年减2年,即3年。09年做的变动,去年没有出题,今年要特别注意。

单选题(2010考题)

某公司免税进口造船设备一套,进口1年后开始使用,使用2年后转让给享有同等免税优惠待遇的另一公司,办理结转手续后,海关继续对该设备进行管理的期限为:

A.8年

B.5年

C.3年

D.2年

答案:D

解释:减免税货物结转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5-1-2=2年

3、转让

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4、移作他用

①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②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③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如时间不能确定的,应提交税款担保,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单选题(2011考题)

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整2年的减免税设备交给其他单位使用1年,应当按照()的时间补交相应的税款。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A5、变更、终止

(1)变更

变更的情形: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情形

变更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2)终止

终止的情形:破产、改制或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期限: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补征相关税款。

7、贷款抵押

向主管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熟悉)

①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②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③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注意: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货款抵押的,应当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8、解除监管

(1)监管期届满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不用向海关申请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领。

(2)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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