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_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3:47: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附件6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公估行业的信誉。

第二章

持证上岗与培训

第五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组织据此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第七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技能。

第三章

业务洽谈与受理

第八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客户声明其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并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第九条 如果客户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接洽委托事宜时,应当根据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判断是否受理委托。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承办力所不及的业务。

第十一条 受理保险公估(或风险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业务受理合同或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据此立案。

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应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及委托人授权范围。业务委托一旦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保险公估标的有关当事人收取或接受任何不当经济利益。

第四章

操作准备

第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以及内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业经验指派专业胜任的人员承担项目操作,并向其明确所承担的任务和要求达到的目标。

第十四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损失清单、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技术鉴定书、费用发票、必要的报表、账簿、单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文件。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甄别、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补充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后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做好项目操作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拟定行程和作业计划、准备查勘设备、技术资料以及人员分工。

第五章

现场查勘

第十六条 保险公估项目的现场查勘旨在调查保险标的出险后的状况。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详细调查出险标的坐落地点、出险时间、出险原因、标的损失内容、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制作详实的《现场查勘记录》。《现场查勘记录》应当由主办查勘人现场制作,要求项目齐全、表述准确、书写工整。《现场查勘记录》应当由主办查勘人签字,并取得出险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为客观反映保险标的损失状况,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认真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包括拍照、摄像、绘图、丈量、称重、计数等,同时现场索取与出险标的有关的由相关执法机关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各种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为准确判定保险责任,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尽快索取相关的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清单》。

第十九条 为公正、合理的理算作准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尽快取得并查看出险单位的会计账册和有关凭证,必要时可对相关账目、凭证复印,以取得财务证据。

第二十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清理出的受损财产进行分类清点,据实造册登记,并由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出险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保险当事人均有保证受损财产得到妥善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考虑灾损现场的时效性,确保查勘过程中的任何疑点均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得到合理解释。特别应将出险单位是否具有故意行为、欺诈行为、恶意串通行为作为疑点排查的重点,必要时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后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鉴定、检测,并对发现的疑点追查到底。

第二十二条

为防止财产损失扩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有义务提出进一步施救措施建议,敦促、协助相关当事人制定抢救方案,避免或减少现场损失扩大。

第二十三条

参与现场查勘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应接受出险单位的宴请、馈赠或其他不当经济利益。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查勘、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体现科学、专业、公平、高效、合理、节约的原则。不得仅凭现场查勘取得的证据向保险当事人保证是否能够得到赔偿或赔偿的比例与金额。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项目的现场查勘旨在评价保险标的潜在风险的状况,进而对防范风险的发生提出建议。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与评估对象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历史记录等,通过对上述资料的分析,全面掌握评估对象的历史沿革、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状况以及出险记录与治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为使评估客观公正,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认真听取评估对象的情况介绍,以获取除各项资料以外更详细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掌握必要的资料的基础上,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勘验。为准确了解受检部位现状,必要时可采取仪器检测等技术手段。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受检部位的现状作详实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对各受检部位勘验的同时,全面了解评估对象的周围环境、交通状况、河川地形地貌、公共建设配套设施、消防水源、排水系统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的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为使评估科学有据,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全面掌握与评估项目有关的国际、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与保险当事人密切配合,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各种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对保险利益的影响。

第六章

责任审核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按照委托要求,根据查勘情况和调查分析结果确认事故原因,也可依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认定事故原因。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和相关的调查结果,分析确认事故的近因。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熟悉、理解和正确运用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根据近因原则和保险条款确认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根据查勘、调查情况和事故原因确认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

第七章

《保险公估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估报告》是指保险公估机构根据委托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公估程序后出具的,关于事故原因、损失状况、保险责任、理算结果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公估机构客观反映保险公估事件过程和结论的载体,是保险公估业务的最终产品。

(一)《保险公估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保险合同内容、保险财产概况、保险事故发生经过、保险事故原因分析、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认定依据、损失程度认定依据、损失理算依据,并据此得出相关的保险公估结论。

(二)《保险公估报告》应当资料翔实、数据可靠、分析科学、推断严密、结论准确、语言精炼。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内容和结论的报告。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险公估报告》所附各种证据应构成完整的证据链。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机构对评估对象所面临的、尚未发生的和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估测、鉴定所作出的书面文件,是对风险作出科学判断的载体,是风险评估业务的最终产品。

(一)《风险评估报告》应对评估对象进行科学的风险识别、风险估测,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建议。

(二)《风险评估报告》应经得起科学技术标准的检验和推敲,所有论点应有相关的论据支持,科学严谨,逻辑性强。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的内部审核制度,确保《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的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与《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相关的服务意见的反馈机制,以确保业务得到持续改进。

第八章

竞争

第四十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手段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同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中介机构。

第九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影像、电子资料等归入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全部资料应列表逐项登录。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保险公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风险咨询报告的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为每个客户建立独立的客户档案,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对执业过程中得到的有关保险标的及其当事人的信息保密。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将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告知保险公估标的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始终对投诉保持耐心与克制,并将接到的投诉提交所属保险公估机构。

第五十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或其他机构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投诉,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本守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守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四条

本守则自2004年

日起实施。

下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word格式文档
下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