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许可要的材料卫生监督常局_卫生监督所和卫生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3:42: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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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许可须准备的材料

一、公共场所: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复核应当提供的材料 :

(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证明材料;

8、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10、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11、饮用水合格证明。

(二)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延续、复核申请;

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需要变更的事项;

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3、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二、集中式供水设施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还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卫生管理组织及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5)、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6)、单位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平面图(包括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水源防护及厂区环境卫生情况;

(8)、制水工艺流程及设备情况,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净化消毒情况;

(9)、水处理剂、除垢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索证情况(提供许可批件复印件);

(10)、水质化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水质检验情况,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书;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设施无水质检验能力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被委托单位需具备水质卫生检验资质);

(11)、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12)、集中式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集中式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13)、新、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还应提供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综合评价报告(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4)、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三、二次供水设施:

(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

(6)、供水管线情况(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水质化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水质检验情况,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书;单位自建二次供水设施无水质检验能力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被委托单位需具备水质卫生检验资质);

(8)、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9)、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含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10)、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项目还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11)、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四、放射诊疗:

医疗机构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取得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大型医用设备(限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培训证明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八、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其中一和五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医疗机构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持有有效的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放射诊疗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培训证明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复印件;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以上申请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资料除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使用格式文本外,其它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二)材料中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其中由企业提供的材料应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无公章的,加盖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印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已取得卫生许可单位超过有效期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同时提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材料的,相同部分可不再重复提交;

(三)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二份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提交。

绥中县卫生监督局

201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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