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刑法学考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德州律师
某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一起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做出了处罚,引出了当前社会普遍关注和激烈讨论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是否应该通过刑法来调整的问题。根据我国对该行为规定的立法现状分析,目前对该行为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但是,行政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某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一起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做出了处罚,引出了当前社会普遍关注和激烈讨论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是否应该通过刑法来调整的问题。根据我国对该行为规定的立法现状分析,目前对该行为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但是,行政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以制止该行为的发生。从犯罪论的角度来看,通过刑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存在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在刑法中通过增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方式以遏制该行为是
有效制约该行为的渠道,存在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本文拟从刑法学的角度对遏制非法鉴定胎儿性行为略作思考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所引发的思考据某报报道,日前,福建省最大的一起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开审,两名被告人曾文质、杨宝钗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现年70岁的曾文质和66岁的杨宝钗是一对夫妻,退休前分别在泉州市第一医院从事医生和护士工作。2000年2月至2002年4月间,他们在未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开展行医诊疗活动,并利用白购的2台B超声波诊断仪为怀孕妇女作胎儿性别鉴定,共计4l例。B超鉴定胎儿性别收费每人次30至250元不等,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由于我国刑法现今还没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规定,因此,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主要犯罪人曾文质有期徒刑2年,从犯杨宝钗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和5000元。、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与讨论,主要原因就在于刑法目前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鲤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是十分恰当的。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曾某和杨某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条件,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对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么?笔者认为,行医的概念在这里应当作宽泛的解释,只要是借助医学手段或医疗器械,对别人进行诊疗活动并从中牟
取利益的,都应该在行医的概念的范畴内。
另外,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要求犯罪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定罪,本案中的情况能说他们情节严重么?如果单从非法所得来看,是不能下这样的结论的,因为两人的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谈不上情节严重,但是两人共进行非法鉴定活动达4l例,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于长期从事非法行医活动,①也属于情节严重,所以,适用非法行医罪对两者处罚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上面所述的案例,可以看出对像曾某和杨某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行为人,可以追究其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是不是这样就可以预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样就把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或单位排除在外,即使这些具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实施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也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样必然会使一部分不法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况且,如果行为人仅仅从事了几例或者影响极小的非法鉴定胎儿性
别的行为,能否认定其情节严重,并适用非法行医罪对其进行处罚也是值得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