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卢梭与贡斯当之比较_浅谈卢梭之公意与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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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卢梭与贡斯当之比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浅谈卢梭之公意与众意”。

秦前红 武立强

摘要: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卢梭和贡斯当的辩论具有象征意义。本文以“人民主权”为切入点,在“公意”、主权的界限、主权实现的方式以及对自由理解的分歧等方面对卢梭和贡斯当的政治法律思想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比较,借以厘清人民主权的内涵。

关键词:卢梭 贡斯当 人民主权 自由主义

历史总是阴差阳错,令人难以捉摸——即使最美好的动机也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同时代对相同问题展开激烈讨论的两人却素昧生平从未谋面。他们就是本文我们将要论及的法国人卢梭和贡斯当。

让·雅克·卢梭(J·J·Roueau)生于1712年,卒于1778年;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则稍晚于卢梭,1767年生于洛桑,终于1830年。二人都被后人视为是十八世纪思想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和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导师。在历史铺就的舞台上,他们给世界留下了不朽的精神财富。然而在这一舞台上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却迥然有别。卢梭在人们印象中是一位孤独的思考者;而贡斯当则更多的是一位不屈的抗争者。二者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形象因与大革命的联系而流传于世。

启蒙运动约略从17世纪末叶开始,涵盖18世纪,而以法国大革命为其颠峰。这段时期涌现了大批杰出的思想家,他们所共同蕴藉的精神氛围,包括宗教宽容、经济自由、分权制衡的民主政府等等,在思想史上开创了政治自由主义。然而在思想启蒙运动先驱者和自由主义奠基人内部,他们的主张不尽相同。在他们内部的分歧中,卢梭和贡斯当的辩论是具有象征意义的。我们对处于同时代的两位法国思想巨擘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厘清自由主义和极权主义的理论分野和历史发展脉络,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参考价值。

笔者在此仅以“人民主权”理论为切入点,力图对两者的政治思想的异同发表一些拙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功效。之所以选择“人民主权”为论述基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卢梭以其“人民主权”理论开创了政治权力合法性讨论的历史先河,①并吸引人们以无所畏惧的自我牺牲精神为此浴血奋战,在历史上留下了空前绝后的影响。同时许多人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缺乏深刻的认识;而贡斯当在以“人民主权”来界定政治权力时候则采用了明显有别于卢梭的思想方法。第二,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其社会契约思想和公意观念的逻辑结果;而贡斯当论述的“人民主权”则是基于其自由理念。对“人民主权”论述反映了他们的时代视野和理论重心,表现了二者的政治思想概貌。

一、人民主权的基础:“公意”与“普遍意志”

最早提出近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的应该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1530——1596)。

在其《国家论六卷》中,他首次将“国家”和“主权”联系起来,认为主权是绝对永久的、至高无上的,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在此后的17、18世纪,主权理论逐步发达,例如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主权,洛克则从财产权的视角对主权给予了具有时代特征的诠释。然而,真正将主权赋予人民并使人民主权理论深入人心的是卢梭。人民主权学说在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他的全部政治法律理论的精华所在”。①

卢梭的主权理论是以公意为基础的。他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②公意理论是揭开卢梭人民主权理论面纱的“无形之手”。那么公意又是什么呢?在卢梭那里,它又与社会契约理论密不可分。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卢梭在否定强力能够给政治权威提供任何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基础上引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说:“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③接下来卢梭论证了既能够保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又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卫护和保障人类的权利和财富的社会契约。他认为“如果我们抛开社会公约中的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④在此公意赋予了共同体生命、意志及公共人格。共同体也因而脱离个人而成为了独立实体,公意是该实体的灵魂或精神。为了保证共同体的正义性,卢梭还区分了公意与众意的差别,认为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则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公意不能理解为公民多数人的意志,而应理解为公共利益的体现。众意可以通过不同公民集团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之间的一致来体现;相反,公意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则只能是一致的,因此它也就总是正确的。”⑤社会契约和公意是互为表里的一对事物。社会契约是公意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公意则是社会契约的精神内核。正因为公意永恒正确、一致,主权也就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卢梭认为“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⑥。在深入探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归纳了主权的基本属性:(1)主权是不可转让的;(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3)主权是不受限制的;①(4)主权不可被代表。②应该说,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很好地解决了从封建绝对主义国家政治权威向资产主义的自由主义政治权威过渡的合法性问题,为资产阶级掌握、分配政治权力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他的这种思想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但是,正如贡斯当认识到的那样,善良的动机并不必然产生美好的结果。

贡斯当是主张立宪的自由主义者。他在参与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敏锐地觉察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从本意上讲,贡斯当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心存矛盾的:一方面,卢梭为人们所提供的理论切中了封建绝对主义国家的要害,代表了当时希望获得个人解放的大众心理,而这也正是贡斯当希望实现的目,日内瓦的政治模式却在卢梭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成为日后卢梭心目中的共和国的生活原型。①正如列奥·斯特劳斯和瑟夫·克罗波西主编的《政治哲学》所指出的那样:“卢梭政治思想所瞄准的不是现在,而是人类过去的幸福的自由状态。”②

与卢梭不同,贡斯当心中充满了对英国的代议制度的景仰之情。1783年到1785年,贡斯当负笈与卢苏格兰爱丁堡大学。这恰恰是苏格兰启蒙运动达到高潮的时期。亚当·斯密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思想深深地打动了年轻的贡斯当的心;从此贡斯当对英国文化与政治制度的迷恋终生不渝。1815年,贡斯当出版了《论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一书。在这本书中,他不惜笔墨地论述了人民主权、君主制下君主权力的性质、大臣的责任等等一系列英式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此文发表于1815年拿破仑百日政变期间,当时贡斯当作为拿破仑邀请的议员,正为他草拟一部宪法。贡斯当选择在此时发表本书,其以英国政制改造法国社会之心也就昭然若揭了。

贡斯当对直接民主的批判,是与他的自由观念密切相关的。他区分了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并认为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现代自由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在现代社会,古代那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了,人民只能以代议制的方式行使主权。①

现在看来,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显然不能满足现代民族国家政治运作的需求。就连卢梭自己也不无遗憾的说:“除非城邦非常小,否则,主权者今后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④而贡斯当基于其对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的认识而推崇的代议制民主则顺应了现代社会—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权力运作模式的历史发展潮流。

四、人民主权的归宿: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⑤

卢梭和贡斯当都极其珍视人类的自由。他们人民主权理论的归宿也都在于公民自由。卢梭酷爱自由。他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章卷首不无遗憾地写道:“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⑥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⑦卢梭社会契约的宗旨就在于:“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⑧

贡斯当也是一位虔诚的自由主义者,自由是他的最高信仰。贡斯当毕生都在为自己的自由理念而奔波奋斗。他的政治立场曾多次变化,但他一直忠实于立宪的主张,忠实于自由的理想。他抨击雅各宾派的专制,批评拿破仑的独裁,组建自由党参与政治斗争,并因此而成为欧洲自由党的榜样。①这一切都是基于他是自由理想。

虽然卢梭和贡斯当都以自由为自己政治思想特别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归宿,但由于他们对自由的理解的不同而使人民主权的结果也大相径庭。在卢梭那里,自由意味着“自主”,即每个人应当成为自己的主人。“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成为自己的主人。”②卢梭关于自由的涵义在本质上就是伯林所称谓的积极自由。他从日内瓦和古代雅典的政治制度那里觅得了灵感,认为自由和被统治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矛盾,两者可以达到完美地谐和统一,并且他断言人们只有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中才能获得最完美的自由。

贡斯当强烈地批判了卢梭自由观念。贡斯当说:“人们不可能建立抽象的观念,幻想着能增加个人自由的总量;更不用说归给它一种无限的适用性。公民团体是主权者,只是在这个意义上,即任何人、宗派、协会,都不可僭称拥有非经人民授予的主权。但有一部分人类生活,必须保持其个性与独立性,应当有权独立于所有社会控制之外。卢梭没有认识到这一基本的真理,他的错误的结果,就是其《社会契约论》,尽管经常乞灵于对自由的支持,却是一切专制主义最可怕的同盟。”③贡斯当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他的自由理论——关于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理论。他认为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是不同的。在雅典和罗马,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由于古代城邦国家领土狭小,贸易不发达,特别是由于奴隶制为自由人提供了闲暇,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公共生活。而在现代,国家的疆域扩大了,人口数量增多了,商业贸易也发达了,现代人过着与古代人完全不同的生活。政治在人们的生活的地位下降了。人们也愈来愈从私人生活中获得了价值得实现。同时由于国家疆域扩大,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所占的份额也就相对减少了。贡斯当认识到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是完全不同的——“古代人的目标是在共同祖国的公民中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④他认为:“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⑤现代人则正好相反,他们虽然在国家中可能是“兼职公民”,但在私人生活领域他们却绝对拒绝国家权力的侵蚀。他认为卢梭犯了与古代人相同的错误,即“误将社会机构的权威当作自由”。⑥

五、结语

通过对卢梭和贡斯当主权理论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发现:卢梭强调主权在民的意图就是要建立一个“强势”国家,希望通过扩大国家权力来整合社会,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他虽然批判霍布斯的“利维坦”,但用于取代“利维坦”的方式仍然没有脱离霍布斯的窠臼。不同是霍布斯将主权交给了君主,而卢梭将其赋予了通过契约建立的政府。但是无论是君主政府还是契约政府,公民(或臣民)都是没有武器去对抗的。如果霍布斯的君主还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性的话,卢梭则论证了契约政府的完全德性,他以前提的道德性掩盖了结果可能存在的非正义性。贡斯当在革命是实践中认识到了卢梭主权理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因而极力主张为主权设立围墙,以免人民主权成为另一种“利维坦”。

由主权理论推演到政治思想领域,卢梭的政治哲学开创了一个时代。左右翼学者一致认为他是“共和主义政治理论的奠基人”(哈贝马斯语)。但是人们对卢梭的革命者形象

一直的心存疑虑的。贡斯当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他在浪漫的法兰西革命浪潮中保持了头脑得清醒。

贡斯当积极地投身于法国大革命的洪流,并与大革命中的许多风云人物如拿破仑等保持过密切的关系。他清醒地意识到卢梭思想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公意”可能演化为“众意”或“私意”;人民主权也可能蜕化为极权统治。不幸的是贡斯当对卢梭的质疑在当时的法国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只有到二战以后,西方自由主义者对法西斯主义、极权主义进行反思,大致勾勒出以卢梭为起点,中经康德和黑格尔,最后发展出当代极权主义的线条时,贡斯当才在这里觅得了知音。

卢梭和贡斯当的分歧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它实际上体现了欧洲自由主义发展历史上两个分支——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的分流。英美传统以英国自由主义为代表,崇尚洛克式的自由;欧陆传统以法国自由主义为典范,推行卢梭式的自由。前者以经验主义为基础,相信渐进的改良,相信社会的自发秩序,注重法治下的自由。后者则以建构理性为基础,视所有社会与文化现象为人为设计之物,强调人们可能而且应该根据某一被接受的原则或计划重新组织社会结构。

①卢梭开创了法国式的自由主义;贡斯当虽为法人,但他的思想却更倾向于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②这当然与他早年就读于苏格兰爱丁堡大学的经历不无关系。

自由主义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的分流在西方世界的影响是广泛而持久的。实际上,这样的区分涉及到双方对自由概念的不同理解——即贡斯当提出的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在当代它又被伯林推演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伯林认为积极自由所蕴含的危险十分严重,轻者如斯多葛学派之自我否定,重者如极权主义之尊奉教条。③当自由主义到20世纪发展为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时,我们还可以依稀地看到贡斯当的影子。

①(法)卢梭在其著作中并没有提到“合法性”一词,第一次在著作中使用这一术语的是马克斯·韦伯。这一术语成为分析政治权威问题的核心概念是韦伯的贡献。但是由于(法)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强调的公意观念和民主观念包含了合法性的内容并具有极大的感染力,所以被视为“合法性”问题讨论的开端。

①钱弘道:《为(法)卢梭申辩——(法)卢梭政治法律思想评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②(法)(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4页。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页。

⑤(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黄光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页。

⑥(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1页。

①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41页。

②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6页。

③(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5页。

④(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5页。

⑤(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黄光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58页。

⑥(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6页。

①参见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出版,第4卷,第11章。

②(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10页

③贡斯当是拿破仑独裁统治最激烈的抨击者之一。也许是由于拿破仑政权深受大众欢迎的缘故,贡斯当把拿破仑的独裁统治或多或少看作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结果。

④罗伯斯比尔:《罗伯斯比尔全集》,巴黎1950年版,第8卷,第311页。转引自钱弘道《为(卢梭申辩——卢梭政治法律思想评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

⑤尽管没有使用“多数暴政”这一术语,贡斯当可能是最早关注这一问题的学者。他认为绝对的人民主权在政治实践中导致对个人自由的践踏。他的这一论断在托克维尔那里得到了发展,并由后者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发明了“多数暴政”一词。

⑥参见李强:《(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载于《公共论丛》第四辑,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⑦(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页。

①(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0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1页。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1页。

⑤(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页。

⑥(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9页。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②(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6页。

③参见(意)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④(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3页。

⑤(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1页。

⑥(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4页。

⑦After the French Revolution:Six Critics of Democracy and Nationalism,New York:Hardvvester Wheatsheaf,1991,p105.⑧参见李强:《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载《公共论从》第四辑,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

①(法)卢梭在许多著作均以“日内瓦公民”署名,也因身为“日内瓦公民”而感到自豪。他还将《论人类不平等的基础和根源》一书献日内瓦共和国,足见日内瓦在(法)卢梭心中的地位。

② 转引自曹卫东:《(法)卢梭是个操守主义者》载于《读书》2002年1期。

① 参见李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截《公共论丛》第五辑,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

⑤(法)卢梭和(法)贡斯当并没有区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也没有使用过这两个术语。对两种自由分野的关注应当归功于二十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以塞亚·伯林的贡献。但伯林对两种自由论述的最初动机则渊源于(法)贡斯当对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分。

⑥(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页。

⑦(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页。

⑧(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①参见(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黄光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73—277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页。

③参见(意)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④(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3页。

⑤(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7页。

⑥(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页。

①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1—82页。

②哈耶克在讨论法国式自由主义时,曾指出几个例外:孟德斯鸠、(法)贡斯当以及托克维尔。这几位思想家更接近于英国自由主义,而明显有别于法国自由主义传统。

③ 参见江宜华:《自由主义哲学传统之回顾》,载于《公共论丛》第六辑,三联书店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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