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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会是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会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依靠全院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院领导及各部门与学生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任务是: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
2、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全院学生,以学习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加强院党委、院各级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4、协助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5、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院中心工作,协助学院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6、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7、加强同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之目的。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取得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学生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2、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生会重大事务;
4、会员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利用学生会提供的一切条件和设备的权利;
5、会员有向学生会反映,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2、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3、会员有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学生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和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参加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
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学生代表可在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对选举和决议的通过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审议并通过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2、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3、讨论并决定院学生会今后的工作计划;
4、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5、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6、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听取学院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
第四章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二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委员会是由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委员会在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院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对外代表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会。第十四条院学生委员会的构成:
1、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二年;
2、各分院学生会均有一名当然委员名额。
第十五条院学生委员会职责:
1、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生与学院和学生会各机构的联系;
2、定期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3、听取主席团汇报、监督主席团工作;
4、对学生会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5、协助并监督学院有关部门解决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6、讨论并通过学生会机构组织和人员安排;
7、代表学生的利益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并及时反映学生的要求和愿望;
8、经11名以上(含11名)委员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含2/3)委员同意,可召开当届学代会主席团临时会议,提请大会审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并重新选举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主席团
第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及其下属各部是学生代会闭会期间全院学生组织工作的执行机构,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掌握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搞好兄弟院校学生会之间的工作交流。
第十八条学生会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秘书长代表学代会及其委员会行使职权,并负责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主席团在任期内实行年述职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可,可连任,如有缺额,则在委员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
第六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各分院学生分会为学生会下设基层组织,在分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分院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各分院学生分会由各分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应贯彻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分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学生会布置的任务,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分院学生分会机构组成由各分院自行决定,各分院团学联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院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班班委会由本班同学选举产生,原则上任职一年,受院、相关分学院学生会的领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