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_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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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浙国资发〔2015〕4号

2015-1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部署,推进省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本级、直属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信息,是指企业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第四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省属企业本级、省国资委直属企业本级,是实施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整个集团重大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财务预算信息。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包括预算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

3.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年度报告。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重大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董事会报告摘要;

4.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5.关联交易情况;

6.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等;

7.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包括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拨款、政府为企业提供的担保等;

8.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三)“三重一大”事项。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4.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

(四)社会责任履行。

1.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4.环境保护情况;

5.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五)国家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五)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第八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四)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九条

除定期公开外,企业应当对临时发生的需公开的重大信息,实行公开。

第十条

除本办法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特殊需要,依法向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企业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信息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本企业网站进行公开,同时也可通过各类公众媒体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开。

通过省国资委和本企业网站公开的,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通过厂务公开、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实行企业内部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时限

(一)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起始4个月内公开;除财务预算外的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二)企业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企业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三)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四)重大信息的保密审查措施;

(五)重大信息涉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十五条

企业公开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企业拟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等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企业在公开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企业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公开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经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企业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开,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二轻集团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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