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住建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_常熟市住建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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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住建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时间:2011-08-04

第一条 住建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 受住建局委托的行政处罚单位通过检查、举报、通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当调查取证,详细记录涉及案件的关键事件和重要线索,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其他执法文书。法律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经行政处罚单位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不属于住建局或涉及到其他行政执法机构职能的,应当填制《案件移送单》,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三条 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有权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条 已受理的案件,由行政处罚单位交有关承办部门人员进行核查,在核查时,视情节需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提请住建局同意后,制发《停工核查通知书》。核查结束后,填制《核查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 经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由承办人员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处罚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有承办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应首先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或证明人进行个别询问,如实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后,由被询问人核对后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局办公室(法制科)提交局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办公室(法制科)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处理审批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后,行政处罚单位应当召开班子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情节复杂的,应当聘请上级法制机构有关人员或专家参与讨论研究。对于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住建局按《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组织听证。

第九条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结束后,不改变原行政处罚意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若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就应当经重新报批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由行政处罚单位将情况报住建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批结案,将全部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并把处理情况通报或反馈给有关部门或个人。应当通知当事人复工的,及时制作并送达《复工通知书》。

第十二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局办公室(法制科)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5日之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记录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常熟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审批表》或《常熟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审定表》,报住建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审定后,由局工程建设科(建管处)及时在常熟建设信息网、常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并在相应企业的不良记录栏中载明。第十四条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对所指控的违法事实和使用法律依据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向当事人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可口头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单位要配合局办公室(法制科)做好复议应诉事宜。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罚没款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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