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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工程师例会的若干规定
第1条 根据《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煤生字[1996]第414号)和《恒源煤电股份公司技术管理和责任考核体系》(恒源煤电技术 [2010] 15号附件1)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公司、各矿要严格坚持总工程师例会制度,公司、各矿总工程师是落实总工程师例会制度的责任人。
第3条 公司总工程师例会至少每季度一次,各矿总工程师例会至少每月一次,会议时间原则上为季度(月)末。总工程师例会也可同其它相关技术会议合并举行。
第4条 公司总工程师例会以在集团公司本部召开为主,必要时也可在矿召开(现场会)。
第5条 会议原则上由总工程师主持。公司总工办、矿生产技术科(部)分别负责公司和矿总工程师例会的组织与资料准备工作。
第6条 公司总工程师例会参加人员: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公司机关安全、生产、技术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地测、通防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7条 矿总工程师例会参加人员: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生产一、二线科区技术负责人、机关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
第8条 规定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坚持到会,有事直接向总工程师请假。公司总工办、矿生产技术科(部)负责考勤。第9条 总工程师例会主要内容有:
1、规程、规范、法规等学习及技术培训;
2、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研讨,技术交流;
3、存在问题剖析、技术事故的分析追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研究;
4、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等审查;
5、上次会议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和下月(季度)工作安排;
6、研究解决其它技术问题。
第10条 公司总工办、矿生产技术科(部)分别负责公司和矿总工程师例会的记录工作,并负责形成会议纪要(通报)进行发布,并负责对会议安排事项进行督办。
第11条 公司总工办负责对各矿(公司)技术例会的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召开总工程师例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参加公司科技管理先进集体评选。第12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