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大纲变化及备考提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
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大纲变化及备考提示
新增考点
变更考点 1.第九章基本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中新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1.第十七章第二节:“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变更为“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相关问题”;
2.第六章基本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中:“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性问题”变更为“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删除考点 1.第十七章第二节:删除考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新修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60条变更为: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19条变更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考提示】:
1、(2)注重综合考查相关知识点(3)注意新规定。
2、从整体上讲考生复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把握重点法条(2)学好基础理论(3)
把握历年真题。
3、行政法部分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
(1)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务员制度。
(2)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置,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的相关制度,行政许可的救济,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管辖,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救济途径。
(4)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5)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受案范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6)国家赔偿法,重视新变化:取消了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除了违法原则外在,刑事赔偿中部分采纳了结果归责原则。明确了双方的举证责任,同时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非正常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增加了赔偿义务机关签收赔偿申请书并当场出具书面凭证和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的规定。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
(7)行政复议法。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复议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的程序。
4、行政诉讼法部分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
(1)受案范围。可以受案的范围,排除受案的范围,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对象。
(2)管辖。地域管辖中的限制人身自由管辖与级别管辖中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3)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资格,被告的确定第三人的认定、申请、与追加。
(4)起诉与受理。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诉讼时效,法院不作为的处理。
(5)证据,证据的种类,证据保全,质证。
(6)裁判的执行。
(7)法院的判决及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