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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政发[1999] 27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有
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强我市专家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专业技术水平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选拔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范围是:
(一)本市国有及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部、省属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在科学研究、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及其它专业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选拔重点是在企、事业单位第一线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作为管理类对象推荐,但应严格控制,不超过选拔数的10%。
第五条 被选拔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三章 选拔条件第六条 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宗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工作。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选拔对象。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具有一定科学价值的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市(省厅局)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有创见性、开拓性,在省内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市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三)在应用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市(省厅局)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四)在政府未明确科研成果奖项的其他专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获得省行业规范性奖项二等奖(含最高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五)科研成果获奖等级低于上述
(一)至
(四)项奖项等级,每降低一个等级,其获同等级奖项次数应增加一次;
(六)在国家、省(部),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七)组织实施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中试生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业绩突出、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八)在大中 型企业中,长期(不少于5年)从事管理工作,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的理论,提出整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或做出正确决策,并在其方法或决策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管理水平连续五年在省内同行处于领先地位,管理经验在省内或市内推广交流者;
(九)长期在农业 生产或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十)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所创建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实施后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在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优秀教师;
(十一)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德高尚,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学术水平和业绩为市内外同行专家所公认。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特别优异,在本市“两个文明”建设中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者。
第八条 获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后,做出优异成绩,并符合规定的选拔条件,可再次被选拔推荐。
第九条 推荐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原则上在具有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人员中选拔,个别成绩特别突出并符合推荐条件的,可越级选拔。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市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向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下达选拔推荐的控制指标参考数,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亦可自荐,但不论何种形式,均须征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选拔采取逐级推荐上报的方法,市各业冬主管部门负责市直系统的选拔推荐工,诈: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本县(市、区)选拔推荐工作;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选,可通过当地人事关系代理部门或工商联合会、商会推荐;部省属驻扬企事业单位的人选,由人选所在单位负责推荐,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在专家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在征询监察部门和群众意见后,将拟定的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经批准命名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由市政府统一颁发《****年度扬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证书。并由财政分级管理渠道拨款发给一次性奖金,每人2000元,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获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退休时,享受同级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四条 在政治上给予关心,每两年组织一期有突出贡献专家政治理论学习班,引导他们走健康成长的道路)对积极要求入党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符合入党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入党。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让有突出贡献专家参政、议政。第十五条 努力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一)根据有突出贡献专家的特长安排工作,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对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安排其社会兼职要适度,并充分尊重有突出贡献专家本人意见;
(二)对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的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安排落实。根据工作及本人需要,配备政治素质好、科研能力较强、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的助手;
(三)鼓励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知识更新。有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应保证他们每年不少于半个月的脱产学习、进修时同,经单位同意的学习、进修费用给予报销,有突出贡献专家学习、进修期间,享受与在职工作人员同样的福利待遇。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有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要积极拓宽渠道,采取专家拜师制、举办高级研修班、选派到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短期进修等形式,为有突出贡献专家提供学习、进修、深造的机会;
(四)有突出贡献专家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优先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尽可能改善有突出贡献专家的生活待遇。
(一)享受所在地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待遇,可享受门诊优诊、住院安排住市级(或当地)医院干部病房、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等待遇。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两年一次健康检查费用由专家所在单位给予报销;
(二)尽力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相对优越的佐房条件;
(三)有突出贡献专家农村家属户口,按规定优先给予办理迁移城镇手续,本人属农村户口的,给予解决农村户口迁移城镇;
(四)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定期组织他们作短期休养;
(五)因公因病需使用汽车的,所在单位要提供方便。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其他选拔部门根据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协管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同时根据本办法管理市有突出贡献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和有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加强有突出贡献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对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四年。在管理期末,市人事行政部门对在职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在管理期内的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根据年度考核,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被考核对象是否列入下一轮管理期。未被列入下一轮管理期的以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有突出贡献专家,不影响享受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建立市突出贡献专家信息库,及时记录专家考核及其他综合情况,有突出贡献专家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其他重大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联系制度。通过座谈会,专题调查,慰问走访等多种形式,了解他们的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四)组织有突出贡献专家积极为科教兴市献计献策,参加市有关重大决策的咨询,科技项目的论证和攻关;
(五)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和介绍有突出贡献专家先进事迹,扩大专家的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有突出贡献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荣誉证书: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三)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或公派出国(境)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五)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构成犯罪,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组织有突出贡献专家活动及评审有突出贡献专家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市财政解决,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人事 专家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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