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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指我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的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原则上应在7月底前召开。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和带领党员、干部、群众开展本单位各项工作情况;(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团结的情况;(四)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排忧解难的情况;
(六)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应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根据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要集中,每次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召开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为会议做好准备。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对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写出书面发言,并向本人通报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思想性和原则性。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每个同志都要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围绕议题进行认真检查,总结经验教训,达到统一认识,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要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九条 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应特别予以重视,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3至5天报党委组织部,同时通知出席人员。上级党组织要尽量派人参加下级单位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民主生活会后10日之内,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会议情况,报送会议记录。汇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整改措施及对上级党组织或领导成员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 建立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制度。对于坚持制度,民主生活会质量较好的单位,要及时进行表扬,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对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要落实所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