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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编号:
装
饰
装
修
合同
书
甲方:
乙方:杭州展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双方利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款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施工地址:
3、工程总量:施工面积 平方,包干价为 元,按原建筑面积核算总工程量。
4、装饰装修内容:木工、油漆、水电、泥工室内装修。木工:包括所有顶面和墙面木工基础造型。油漆:包括所有顶面、墙面乳胶漆和墙纸。水电:包括本施工卫生间下水进水工程和水景池内的进出水工程,本工程电路包括所有强电灯线插座线到位。泥工:所有墙面和地面、水景池内瓷砖的铺设工程。以上内容都在施工范围之内。
5、所有房门、卫生间门、洁具、成品家具板、密度板雕花、瓷砖、大理石、灯具、开关面板、防水、过道工艺路灯、铁艺栏杆、走道墙面喷砂都在施工工程范围内。
6、监控、空调、消防、消防楼梯、弱电系统、所有吊灯、激光灯、外立面门头的装饰、所有门牌、摆件、摆台、安全指示牌、油画、喷绘、窗帘等软装都不在施工范围内。
7、施工以现有图纸为准,增加部分另算。
8、所有土建工程由甲方与物业调解工作,表明指定具体位置,以免造成施工损失。
9、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工方式承包
10、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竣工
第二条 材料供应的约定
1、本装修工程所需(木工、油漆工、水电工、泥工)材料由乙方负责供应
2、甲方必须给乙方提供堆放材料所需要的空间和地方。
3、本合同工程开工前3天内,向乙方提供已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4、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消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若因甲方不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安放措施而造成家具、陈设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第三条 关于工程付款及结算约定
1、工程付款方式:第一期合同签订后木工和水电工进场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30%预付款共计¥ 元
2、第二期水电隐蔽工程及木工主体结构框架和龙骨摆放完成,再支付总工程款的35%(含总工程款增加项目金额)共计¥ 元
3、第三期木工基层、木工石膏板封好及木工主体工程完成。油漆、大理石、地砖等进场时。再支付总工程款的20%(含总工程款追加更改项目金额),共计¥ 元
4、第四期洁具、灯、成品定制(门套、门、)等安装完毕,再支付总工程款10%(含总工程款增加项目金额),共计¥ 元。
5、第五期工程交付使用三个月再支付总工程款的5%,共计¥ 元。甲方开业三个月以后,应将剩余总工程款的5%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延期付款时间超过10天,乙方有权组织人员进场经营场所收取营业额抵消剩余工程款。直至剩余工程款结清,乙方退场把经营权归还给甲方。
6、甲方应按上述的约定及时预付工程款。如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预付工程款,每逾期付款一天,甲方须按应付款金额的1‰支付乙方滞纳金。甲方延期付款时间超过3天,乙方有权停工(工期则顺延)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则甲方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第四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工程执行于DBJ-08-62-97《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1、本工程由甲方设计,提供所有施工图纸。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则相应顺延。
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以及增减工程项目,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并签订《工程联系变更单》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因此影响的竣工日期由甲乙双方商定。(注:工程联系单在七日内付款,不挂帐)。
4.1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驻场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驻场工程师)在检验记录中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4.2竣工验收
4.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按国家竣工验收与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合理修改意见,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修改期限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开业使用时属于验收通过,乙方应按甲方合理意见下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4.2.2竣工日期为工程实际通过验收的日期,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通过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1.2.3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项目竣工协议处理。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甲方指派
为甲方的全权代表,(代表人身份证号为)负责协调甲方的相关事宜,在项目履行过程中此指派人员的所有签名视为甲方行为。
乙方同样指派一名管理人员
为乙方的全权代表,(代表人身份证号为)配合甲方指派代表人的现场交接工作。
2、施工中,乙方与其他工种出现难以沟通协调的问题时,由甲方出面做好协调工作。
3、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4、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以执行。
5、双方权利 5.1甲方权利
5.1.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驻场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 乙方。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5.1.2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5.1.3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5.1.4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监督,参考材料、设备验牧、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5.2乙方权利
5.2.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5.2.2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5.2.3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 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6 双方义务 6.1甲方义务
6.1.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1.2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的技术交底工作。6.1.3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6.1.4提供房屋主题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6.1.5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6.2乙方义务
6.2.1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6.2.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6.2.3安全施工
6.2.3.1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
7.1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暂停施工并妥善保护己完工程,直到甲方通知乙方复工为止。7.2工期顺延
7.2.1发生下一情况之一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2)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3)2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4)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5)在施工合同外增加项目的。
(6)由于甲方指定配套施工单位没有按乙方施工计划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7)由于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导致的。(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9)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2.2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设计 8.1设计变更
8.2.1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8.2.2己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8.2.3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上报甲方。
8.2.4因甲方需涉及设计变更的,甲方应给出设计变更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施工单位计价及上报的依据。
9、保持工地清洁、卫生,所有装修垃圾乙方清理到每层楼梯口堆放。由甲方负责处理。
10、乙方有义务做好保密工作。
11、甲方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住宿场所。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的1‰付违约金。
3、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的1‰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的,施工进度滞后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照合同总造价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己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己无法履行。(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5、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七条
纠纷处理方式
1、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凭本合同文本向装饰行业协申请调解,也可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解决
2、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一致的联系单、传真、快递、信函、电子邮箱、电话、短信、QQ等方式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都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或联系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萧山区金临湖村钱氏农业办
公区二楼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217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富阳市富春
支行(刘树礼)
帐号:***3210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