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权争议解决机制的实践探索(定稿)(材料)_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27: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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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自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来,经过近三年多的努力,城管人紧咬住城市管理“一年夯基础、二年树形象、三年创一流”的目标不放松,积极推进城市管理和行政处罚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不断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市委市政府“主攻两区、建设两城、赶超发展、提速进位”的新目标下,要使“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是摆在我们城管人面前的一道“难题”。从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又发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市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变更具有随意性

市城管部门行使的上述10部门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是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根据《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之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由市城管部门负责行使。按省政府《关于同意抚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市政府以一纸决定的形式,将经省政府批准由城管部门实施的规划管理处罚权交由市规划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回归市城市规划部门后,新设立的市园林绿化部门近期也效防市城市规划部门的做法,向市政府请示,请求将园 1

林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市园林绿化局名义行使。若长此以往,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将徒有其表。

二、权力运行机制尤其是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个行政机关经允许后可以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未明确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使相对处罚权的部门间的配合协作问题。市城管部门行使了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后,个别行政机关认为处罚权已经转移,配合、协助城管部门执法的态度不是很积极。如对建筑工地噪声污染行为,城管部门由于缺乏技术、专业知识和专门检测机构,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如何界定、证据如何保全等问题,若没有环保部门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行政处罚无从下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本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再如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权问题,有些部门看到可以对“未办理手续的”而实施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相对较大数额的罚款时,置《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条而不顾,在实际工作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权争议发生。而如何处理这种争议,市政府、市城管部门均未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县域城市管理局执法名不正言不顺

市本级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后,取得了明显效果。县级政府为了搞好城市管理工作,群起而效仿,虽未经批准省政府批准,却增设城市管理机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据统计,我市11个县级均设立了城市管理局,除临川区外,其余为事业单位,有的取名为城市管理局,有的美其名曰综合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行政处罚权,职权多来自其他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执法过程中,堂而皇之,实则这种执法是名不正言不顺。如若相对人寻求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即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县域城市管理局的执法是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城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妨碍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推行,严重影响了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这些问题反映了我们的思想观念还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职权法定的观念没有深入人脑,科学、民主决策的思维习惯尚未成形,处理有限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益关系的能力不强。

如何解决城市管理领域相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效地发挥有限行政资源,产生极大的城市管理效益,完善抚州城市功能,提升抚州城市品味,笔者提出如下解决措施,以期对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化运行有些许帮助。

一是明确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事权划分工作已经结束,并以市政府令第11号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向社会公布。根据省政府批复文件精神,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是不应当作出变更的。针对我市规划行政处罚权限变更问题,若确有变更的必要,建议市人大督促市政府对于已经划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分,按法定程序,报送省政府等有权机关批准、备案。取得批准后,及时修改市政府令第11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是构建高效的城管协调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城管部门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仅是这个庞大系统中的一部分。在日常工作中,个别部门从本单位利益出发,互不配合,互相推诿、扯皮,“争权斗利”的情况,必须依靠制度和法律实现规范化运作。建议市人大督促市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涉及城市管理的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专门协调城市管理执法中衔接、协调和配合问题。

建立行政权争议快速反应机制,成立专门机构或确立具体部门代表政府处理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权争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建议在行政机关成立之初出现

职权争议的,由编制管理部门协调;之后的争议由法制办负责协调。协调内容仅限于执法权。协调手段依法进行,通过梳理法律依据来明确权限。最后由协调机构提出意见交由政府决定。

三是加快县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进工作。在没有理顺体制的前提下,是无法解决县域城市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因此,建议市人大在充分调研县域城市管理机构存在和推行相对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可行性的前提下,及时市政府沟通,交流意见和看法,可逐步开展县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条件成熟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在我市县区全面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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