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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制度和决策机制,提高领导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意见及措施。
(二)本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以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等。
(三)本单位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主要农业技术及农业项目实施,主推农作物品种发布等。
(四)本单位规模较大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和转让,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质采购及年度财经预算等问题。
(五)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本单位干部任免、管理、监督、奖惩和人事调配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八)其它需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四条决策重大事项前,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二)分析论证。组织专家或技术人员对决策方案进行充分论证、评价和筛选。
(三)征求意见。采取情况通报、公示、听证等方式,将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方案,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凡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
分管此项工作的成员必须到会,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决策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议题。议题应由分管领导在会前提出,并统一由办公室协调汇总,然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准备上会材料。
(三)发出通知。一般应提前1至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通知包含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干部任免事项应在充分酝酿之后,再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召开会议。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机构负责人汇报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得事先定调,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
(五)进行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讨论两个以上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干部任免或奖惩实行票决制,票决一般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与会班子成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作出决策。党组决策重大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行政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根据表决情况作出最后决定,但在紧急情况下行政首长可否定多数同志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但要在会上说明理由,取得大多数同志的支持,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首长与其它班子成员对重要事项意见不一致,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提交会议讨论。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要求。
第六条重大事项决策后,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将决策意见公开。
第七条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领导班子成员报主要负责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四章监督及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领导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报农业局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施行。要严格执行《领导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每年将其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
第十条经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领导集体的决定。
第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局纪检组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受理对各单位的有关投诉。凡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视违规情况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