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正版)_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27: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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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 政 执 法

一、责任单位:湘西州质监局监督科(稽查支队)

实行科长(支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支队长)主持队内全面工作,并对队内工作负全部责任,队内各单位和同志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二、责任人:稽查一大队、稽查二大队、后处理队

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内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内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各队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力行使依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节约能源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棉花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口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基准》。

四、立案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或接举报、投诉等后应当进行检查、核实,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1、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2、有违反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

3、依照质量监督部门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

五、行政处罚管辖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职责范围内管理的涉嫌违法、违规的检查、调查核实及行政处罚。

六、立案查处程序

1、受理:对群众举报、投诉,其他单位移送、上级交办、监督检查以及有违反质量监督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受理。

2、审查:听取举报、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立案:经初步检查、调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支队长审查、审定后立案。

4、检查、调查: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证件。深入实地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并形成检查、调查笔录。

5、审理: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审理,确定处罚意见。

6、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听证:对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由案审委主持。

8、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整理案件,经分管领导审查审定后结案。

七、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八、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应当熟悉与质监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2、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秉公办事。

3、实行案件承办程序签名制,原始笔录归档保存(长期)。

4、支队内部对行政执法机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5、每年组织开展对质量监督违法案件卷宗质量的评查活动。

6、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7、接受人大、政协、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执法人员在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及超出法律、法规的处罚限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修改、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件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

5、查处案件中,违法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8、对发现的质量监督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处的;

9、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的认定

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案件承办人违法、违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责任;

3、队内集体研究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支队长为责任人; 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1、科级及以下有关责任人违法本规定,情节较轻,由局机关纪检机构责令改正,进行戒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及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法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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