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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提供根本的法律
保障
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对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及时修改宪法,为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贯彻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已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我国实现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制定的。它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为我国人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纲领;它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党的总政策和各项重要政策有了宪法的依据和保障;它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根本保证;它为我国的全面改革和政治制度的民主化确定了正确的方向和原则,从而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十年来,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雏形得以基本建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到加强,有法不依的现象受到高度的关注并逐步得到有效的遏制;宪法意识、宪法观念普遍提高,人才培养大大加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已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用宪法加以确认。这是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所取得的最大成就。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较好的宪法,总体上是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的召开,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在基本经济制度等重大问题上有了重大理论突破,我国现代化建设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宪法与这些变化又出现了新的不适应。这些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指导思想的规定上,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进了党章。现行宪法理应反映这一重大内容。第二,在奋斗目标的规定上,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奋斗目标,现行宪法还没有这些内容的规定,这一重要内容也应补充写进宪法。第三,对经济制度的规定上,原有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有着明确的认识,并以宪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原有的规定还不足于体现这种重要性。第四,在公民权利的规定上,由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较窄,一些对公民、对社会都极具重要性并且也是可以实现的权利没有规定,如公民的迁徙自由及居住的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力度不够等。第五,现行宪法的各项规定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完全得到执行,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还不够完善,也没有规定具体适用宪法的程序。
 总之,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我国现代化建设实践和党的一系列重大理论突破,使我国现行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对某些内容进行补充,对某些条文进行修改已非常必要。对现行宪法再次进行及时修改,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对于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宏伟目标而共同努力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要把宪法修改好,首先必须考虑和把握好修宪的时机和指导原则。
 修宪的时机,最好是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修宪的指导原则,最重要的是把握三条:第一,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第二,采取小修的形式,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即进行局部修改,而不宜把宪法推倒重写;第三,对实践证明成熟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对可改可不改、或者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予修改。
 对现行宪法的此次修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写进了党的章程,确定为全党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也是国家工作的指导思想,理应将其写进宪法,使其法律化,成为立国之本,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体现在改革开放的各个方面,化作全国人民开拓前进的巨大力量。因此可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最后一句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
 2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写进宪法。
 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符合我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符合人民的愿望,意义十分重大。实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们的国家才会更加繁荣富强,人民的生活才会更加幸福美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会进一步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这将是中国在今后一个长时期内的奋斗目标,将此纳入宪法,对于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共同努力奋斗,无疑十分必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们党在提出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之后,又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将其写入宪法同样是必需的。因此可将宪法序言相应内容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在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宪法,并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所有权。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国现行宪法的前三次修改,都涉及到了基本经济制度和所有制问题。那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们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所以,三次修改,就是三次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的发展,起着扩大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保持社会稳定等重大作用。党的十六大,对我国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又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论突破,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并强调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这些新认识、新突破,理应写入宪法,使其获得根本大法的保障。因此建议在宪法第十一条最后再加上“国家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在公民基本权利部分,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所有权”。
 4将“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写入宪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二十一世纪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世纪。我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而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型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因此建议在宪法第十九条增加规定:“国家实行科教兴国战略,保证教育的优先发展地位”。
 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样十分必要:我国人口多,且总体素质不高,给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都带来巨大压力;我国的自然资源,虽然种类多,总量大,种类齐全,但由于庞大的人口压力和经济迅速发展的需求,加上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的落后,使得我国的资源利用率低,长期存在资源相对短缺;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因此建议在宪法第二十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5将“公民的迁徙自由”写入宪法。
 迁徙自由对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并改进物力资源的配置,加快实现消灭城乡差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宪法并未规定公民具有迁徙的权利,主要是由于当时经济条件不具备,大城市不具备容纳过多人口的能力,但经过近年的经济大发展,城市已具备容纳外来人口的能力,并且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外来人口;我国现在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不仅需要商品的流通,而且还需要有人力资源的流动,而现在中国所存在的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力资源的流动,这给一些急需外来人力资源的新兴城市的发展带来了困难;中国现在存在较为严重的城乡差异,一些政策对城镇居民有利而对农村居民不利,如果赋予公民具有迁徙的自由,则可以使城乡差异大大地缩小,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状况。可见,规定迁徙自由既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又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有必要将其纳入宪法的规定。因此建议在宪法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6整合有关宪法实施保障的规定,加强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将宪法诉讼制度写入宪法。
 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具有多种多样的权利,其中既有政治方面的权利,也有经济、社会、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通常认为宪法的规定是由部门法加以具体化以适用于现实生活,但我国现在却存在着公民所享有的、一些由宪法所明确规定的权利却没有得到部门法保护的情况,如曾经出现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诉讼所体现的情况。不仅在公民权力方面,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存在着违反宪法而得不到纠正的情况。因此,很有必要整合有关宪法实施保障的规定,将此单列一章以示强调。同时加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并将宪法诉讼制度写入宪法。
 7将反对恐怖主义与反对邪教写入宪法。
 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共同敌人,我国政府的立场十分鲜明,既要反对霸权主义,也要反对恐怖主义,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宪法序言有关外交方针的部分增加规定“反对恐怖主义”的内容。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重大而又长期的政治斗争,为了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同样有必要把“反对邪教”的任务明确载入我国宪法,具体可以考虑补充在第三十六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