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平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岭县支行劳动报酬纠纷一案_中国农业银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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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平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岭县支行

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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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民抗字第3号

民事裁定书

原审原告王平与原审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岭县支行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6)长民一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王平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24 日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长岭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吕洪民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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