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开展—学年全员考核的通知_上海海关学院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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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沪关院人〔2015〕93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

全员考核的通知

本院各单位:

根据《上海海关学院岗位考核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沪关院人〔2013〕170号)精神,学院决定从2015年5月27日起开展2014—2015学年全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学院全体在职在编人员,以下人员除外:

(一)署管干部;

(二)进入学院工作不满6个月的;

(三)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审核由教务处牵头负责,教师科研工作量的审核由科研处牵头负责。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将审核认定后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提交人事处。教师本科教学量不足的,可将研究生教学或培训教学工作量计入(课酬仍按原渠道支付),教师的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培训工作量分别由研究生处和培训部进行审核认定并提交人事处。

(二)B类教师岗位考核标准。

B类教师学年教学工作总量为324课时(周教学课时为9课时),不参加科研工作量考核。该类教师教学工作量不足的,应由部门报学院安排其他工作予以补足,未予补足的,按A类教师进行考核。

(三)教学工作量与考核等次确定

教师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学年考核等次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①教学工作量为0的,不得确定为称职三等及以上等次;②教学工作量有但仅为额定工作量60%(不含)以下的,不得确定为称职二等及以上等次;③教学工作量不足额定量80%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取消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互转

取消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互转,教师取得的超额教学工作量按超额工作量标准取得课酬,取得的超额科研工作成果,由科研处根据科研奖励办法规定实施奖励。

七、考核日程安排

6月1日—6月16日

各部门布置考核工作、组织考核,16日之前各部门在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基础上,在线提交部门整体

议等次,提交部门整体考核。

4.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学年考核总体情况提出意见,人事处进行全院考核结果汇总。

5.考核委员会审定人事处汇总的考核结果,人事处组织对考核委员会审定的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6.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部门进行考核结果反馈谈话,被考核人在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九、考核结果

(一)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员总数(不含正、副职干部)的10%;被确定为称职一等的人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称职人员总数的10%。

专职辅导员考核等次确定,以学生处意见为主,比例在辅导员人数内统筹,不占所在部门优秀等次人员名额。

(二)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考核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十、其他事项

(一)《学年考核登记表》是重要的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不要用述职报告替代个人总结。领导干部需提交《领导干部自主选学培训登记表》。

(二)本学年内调换工作部门的,原则上在实际工作满6个月的部门参加考核,同时听取相关工作部门意见。

(三)人事处负责对学年考核工作各类问题进行解释。其中-

2015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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