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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切实做好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积极参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学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暂行办法等规定;
二、根据相关规定部署评选工作;
三、组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评和审定工作;
四、接受和处理对评选结果的异议事项;
五、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四条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是: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理论观点正确,理论或方法有创新,研究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价值与前景;
三、资料翔实,逻辑严谨,文字流畅,表达确当,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参评范围:当年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但不接受以下作者的申请:答辩前已获得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的,攻博期间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未发表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的。
第六条每年度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奖篇数,参照全国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篇数。根据全国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结果,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分为:一等奖(获当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二等奖(获当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为当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三等奖(其余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每年6月初,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本系当年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时,初选参评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各系制定初选办法)。各系原则上报1篇,如报多篇,必须排序。被推荐人提交的材料见当年学位办的通知。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评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初选的参评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名单,经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须获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分别排序选定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分配的推荐名额确定我院参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名单。
第九条相关系向学位办报送参评全国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被推荐者的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下一年学位办的通知。
第十条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公布后,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公示15日;若无异议,院长办公会议正式批准获奖者名单,研究生院向作者及导师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对相关系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已批准的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并证实有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我院将撤消相关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