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6号_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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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

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营运和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用车单位是本企业或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及措施;

(三)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五)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和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的利用,并对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负责协调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

(六)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

(七)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道路交通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积极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设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

(九)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出行意识,对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参加道路交通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三章

有关部门(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道路交通相关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领域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道路交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道路交通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制定道路交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道路交通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道路交通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加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驾驶员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公务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督促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第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含高速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政府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具体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建议,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工作;

(五)负责全省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严把车辆报牌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六)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恶劣天气条件下主要路口的交通巡逻管控;

(七)依法查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参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省际、市际客车、旅游车等)、重型货运(含危货)车辆和半挂牵引车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引导和鼓励校车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总和治理和机动车非法改装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行为;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营运车辆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客运企业公布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严重违法的运输企业和客运车辆名单。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督促省际、市际客运车辆和旅游车辆的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二)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公路建设项目概算,落实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经费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实行年度考核;省级讲台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养护定额和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四)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的隐患整治工作;

(六)负责营运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省管理中心、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我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引导督促道路交通运输营运企业建立企业动态监控平台,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

(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规定实施培训,负责汽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严把营运驾驶员准入关;

(九)负责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二)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内所属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城市公交汽车安全设施配备;

(三)负责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城市道路管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鼓励、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

(五)督促城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概算,按照“三同时”要求有效落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第十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发证,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牌关;

(三)负责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落实道路交通(主要是指校区道路、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校车档案信息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监督管理,打击各类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非法、违法行为;

(四)引导督促学校校车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公司职责

(一)确保高速公路道路完好率、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齐全;

(二)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提供便利与相关支持,积极配合高速公路交警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施救清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遇有高速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应当执行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理措施,并及时发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

(四)在高速公路沿线、路口、服务区、停车区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发布路况、气象信息。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职责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相关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运输车辆信息资料,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各类无牌、无证、报废工程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承担机动车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检查,对严重为归的生产企业,报请国家工信部撤消其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公告;

(二)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三)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非法生产点;

(四)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机动车辆非法改装生产进应企业。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校标,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地方标准;

(四)负责场(厂)机动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逐个;负责监督检查从事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白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对车辆强制性产品实施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缺陷汽车实施召回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各类非法生产车辆的生产经营点。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许可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登记;

(二)对已被撤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抄告加强监管,对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插处;

(三)在职责肥沃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第十七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逐个,检查督促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监督检查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租用或聘用有资质的车辆或人员参与旅游运输;

(二)指导督促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的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参与职责范围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副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景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公园管理部门做好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文化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监督文化部门管理的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逐个,督促其制定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所监管旅游景区所辖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林业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和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景区、保护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族与宗教事务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协助做好重点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逐个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宗教活动场所配合所在旅游景区做好道路交通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负责海、海豚自然保护区所属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铁路安全监督部门(含地方铁路)职责 负责铁路道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相关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技术落后产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具有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条件,并将安全生产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合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负责道路交通生产经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工作,监督发生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做好工伤人员的待遇补偿。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查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将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积极推广道路交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督促所监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制造企业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生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道路运输和机动车制造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道路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依法受理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二条

司法部门职责

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三十三条

新闻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组织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任务;

(二)督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台办部门职责

负责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的台湾同胞的有关事项,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外事部门职责

负责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的有关事项,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侨务部门职责

负责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的涉及华人、华侨、侨眷的有关事项,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第三十九条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内容,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四十一条

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鼓励电信运营业积极开展和推广GPS卫星定位系统服务业务,建立健全GPS使用状态信息、资费使用情况告知等服务制度;

(二)组织电信运营商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能通信保障。第四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负责对道路交通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协助有关部门积极推广应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

第四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道路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职责

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遗体接送、火化等相关善后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设区市中、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其他业务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每月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道路交通开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办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尖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3人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10人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或第3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以上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五章

第五十一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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