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材料)_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3:04: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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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是否带电子现金功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按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卡人照片或持卡人提供的个性化图片,分为个性化卡和非个性化卡;按发行范围及面向群体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信用卡使用不同银行卡组织或公司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下同)。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章程所涉部分名词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

付的芯片卡功能。

“分期付款”指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还款计划,根据持卡人所选期数将交易资金分摊至各账单周期,由持卡人按期进行偿还的业务。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年满14周岁的个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可书面指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单位卡持卡人,并可书面申请增加或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持卡人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申领单位账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合约,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需要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须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

第十四条 持卡人有卡片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遗忘重臵需要的,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信用卡遗失、被盗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除外。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补卡时,补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带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交易的款项,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带有VISA、MasterCard、JCB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交易的款项,记入外币账户,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八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或参照外汇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币欠款进行购汇还款。监管部门与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

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单位卡及部分特定产品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三)账户内存款视为溢缴款。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特定产品除外。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发卡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约的,持卡人可以在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并销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发卡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发卡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本章程下发卡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发卡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资信状况,在法律法规许可情况下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资料,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等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索取、留存申请人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争议或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通过账单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银行调整利率标准、免息期、最低还款额,应通过网站公告、账单或短信等形式告知持卡人。

(五)发卡银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权机关另有规定、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银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客服热线、网上银行等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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