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公安局常见执法问题须知_北京铁路公安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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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公安局常见执法问题须知

一、利用车票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如何认定倒卖车票行为?

对倒卖车票面额价值不足5000元或者非法获利不足2000元的,按“倒卖有价票证”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第11条进行处罚、收缴。

2、如何认定倒卖“回笼票”的行为?

对“回笼票(指未过车票有效期限,但已经使用过的车票)”进行倒卖的,按“诈骗”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第11条进行处罚。倒卖“回笼票”,获利在3000元以上的,应按“诈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有代办火车票资格的单位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的如何处理?

凡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火车票代办单位,收取超过5元服务费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交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建议铁路企业取消其订票、代售资格。

对火车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或者明知是倒卖车票的不法人员而向其加价出售,有证据证明或共同牟利的,属于“倒卖有价票证”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第18条、第11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对无代办火车票资格的单位倒卖车票的如何处理?

— 1 — 对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代办火车票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和一些旅馆、饭店联系,以拉客源为由,租用场地,办理火车票代办业务,收取劳务费的,按“倒卖有价票证”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第11条、第18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对代办场所予以取缔。

5、对低价收购退票后,以原票价或低于原票价倒卖的行为如何处理?

对低价收购退票后,以原票价或低于原票价进行倒卖车票的,按“倒卖有价票证”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第11条规定处罚。

6、对为倒卖车票的违法人员拉客、牵线牟利的行为如何处理?

明知是倒卖车票的违法人员,而为其拉客、牵线牟利的,如倒票行为构成既遂的,按“倒卖有价票证”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进行处罚。如只有拉客、牵线行为,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进行处罚。

7、如何认定并获取囤积车票案件的证据?

倒票人为囤票人拉客牟利的,倒票行为构成既遂的,以“倒卖有价票证”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认定。要有倒票人及介绍人本人的供述,或者有旅客及其他知情人证明,证明确实是为倒票牵线、— 2 — 搭桥的。对囤积车票的证据,首先要扣押尚未送出的车票,查清来源,然后逐份查阅、核对旅客订票单,并对订票单予以固定,防止被查处单位补充提供虚假订票证据。如果全部或部分车票没有旅客预订,代办单位准备加价出售的,要获取相关证人证言。对合法代办单位,如确有旅客订票,属多收各种费用的,应将相关证据材料交当地物价部门处理;对非法售票点,应按“倒卖有价票证”认定。

8、办理倒票案件的证据规格是什么?

办理倒卖车票案件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证据材料:(1)抓获经过。

(2)对购票人的询问笔录、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对购票款、车票的扣押或登记清单。(4)对倒票行为人的询问笔录。

(5)对没有入卷的车票应复印入卷,并说明车票或票款的去向。

(6)核实倒票人身份及有无前科违法的查询记录。

二、扰乱公共场所(站车)秩序案件的认定与处罚

1、如何处理黑车招揽的行为?

对在车站从事黑车招揽的行为,应将招揽人员及车辆交城管或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如只查获招揽人员未查获车辆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进行处罚。

— 3 — 办理此类案件应具备以下证据材料:抓获经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招揽的旁证材料、被招揽人员的证言、“黑车”的照片及说明、建档及劣迹材料。

2、如何处理扬言实施爆炸的行为?

对扬言在铁路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进行处罚。

3、如何认定在旅客列车上遇到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的行为?

在旅客列车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不听劝阻、制止、教育的,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进行处罚。

4、如何处理在旅客列车上霸占座位的行为?

在旅客列车上遇到霸占座位,不听劝阻、制止、教育的,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进行处罚。

5、如何处理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的行为? 对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影响列车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进行处罚。

6、如何处理在上访活动中,不听劝阻,聚众扰乱站车秩序的行为?

— 4 — 对在上访活动中,不听劝阻,聚众扰乱站车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扰乱公共场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或第3项进行处罚。

7、如何认定强行讨要的行为?

对在站车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按“以滋扰他人方式乞讨”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款进行处罚。对在站车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按“以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的方式乞讨”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1款进行处罚。

8、如何认定带客进站的行为?

对利用旅客到站晚点带客进站,采用威胁手段收取高于事先商量的价钱,按“敲诈勒索”定性处理;明知无法将旅客带至要求的列车及地点仍收取好处费的,按“诈骗”定性处理;对带客进站收取好处费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定性处理。

9、扰乱公共场所(站车)秩序案件的证据规格是什么?(1)抓获经过。

(2)对扰乱秩序人的询问笔录(如扰乱秩序人不供,应有其他见证人员证明)。

(3)对被侵害人(招揽、叫票对象)的询问笔录。(4)对扰序人身份核实、前科劣迹的查询记录。

— 5 —(5)必须具有“不听劝阻、制止、教育”要件(不听民警及车站工作人员制止,或经教育继续从事扰乱秩序活动,或因扰序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建档写出个人检查)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盗窃案件的取证及办理

1、如何处理盗窃站车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在站车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进行处罚。对有前科违法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标准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2、如何处理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

对盗窃铁路防护网及在铁路线路、桥梁,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如果盗窃、损毁行为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且系初次违法盗窃价值不足1000元、损毁价值不足5000元的,按“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项进行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构成犯罪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3、如何制作清点记录、过磅记录或检斤证明?

在办理盗窃案件中,要对被盗物品制作清点记录。对按重量计算价格的物品要制作过磅记录或检斤证明。清点记录、过磅记录或检斤证明,应记明制作的时间、地点及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新旧程度等并由违法嫌疑人员、失主、办案人及相关

— 6 — 证人签字或捺印确认。

4、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作价格鉴定?

凡是符合立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可能超过400元)标准的,必须进行价格鉴定。此外,对曾受过刑事、行政处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案件,也应有相应的价格书面材料。对于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要有相关部门提供的市场零售价格证明或失主提供的货票、发票证明。对价值明显较低的物品可没有价格证明,但应有相关的询问记录或工作说明,防止出现其价格与实际物品明显不符的情况。

5、办理盗窃案件的证据规格是什么?(1)受案登记。

(2)查获经过(由具体查获人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的盗窃行为人及查获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情况,并详细描写盗窃行为人与被盗人的体貌特征及盗窃手段,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如口头传唤带至公安机关,要写明经出示工作证件依法传唤情况)。

(3)对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询问被害人时应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

(4)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进行扣押、登记,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拍摄照片附卷。

(5)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盗

— 7 — 窃行为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6)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

(7)对盗窃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询问时要问清:盗窃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审清盗窃行为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问明提供的过程;合伙作案的,要问清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的作用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让盗窃行为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

(8)被盗物品的价格证明。

(9)清点记录、过磅记录或检斤证明。

(10)对盗窃行为人身份核实的查询记录。有前科劣迹的,应附有关处理的复印件或抄件,并注明该材料的出处。

四、妨害公共(铁路运行)安全案件的认定与处罚

1、如何处理在铁路线路上放臵障碍物,或者击打列车的行为?

对在铁路线路上放臵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尚未造成人员轻伤害以上后果的,如果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在铁路线路上放臵障碍物”、“故

— 8 — 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第3项进行处罚。

2、如何处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

对非法携带枪支或者非法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不足500克或者烟火药不足1000克、非法携带雷管不足20枚、导火索、导爆索不足20米,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不足20把进站上车,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款、第11条进行处罚。

3、如何处理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行为?

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城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如果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3项进行处罚。

五、妨害社会管理案件的认定与处罚

1、如何处理运输(携带)淫秽物品的行为?

对以贩卖、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淫秽影碟、软件不足50张,音碟、录音带不足100张,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不足200

— 9 — 副(册)、淫秽照片不足1000张,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按“运输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信息”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第11条进行处罚。对携带少量淫秽物品(不属相同内容)如不以贩卖、传播为目的,而用于自己观看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罚,对淫秽物品要当场进行收缴。

2、如何处理持有、使用、伪造、变造假币的行为? 对明知假币而持有不足4000元的,按“明知假币而持有”认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对行为人给予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如何处理赌博的行为?

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且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第11条处罚。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对赌博案件一律按普通程序办理,不适用当场处罚。

4、如何处理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行为?

对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按“非法持有毒品”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1项、第11条规定

— 10 — 处罚。

5、如何处理在列车上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对在列车上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按“吸毒”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3项、第11条处罚。其中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6、对非法收购废旧铁路专用器材的怎么办?

对非法收购属于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废旧铁路专用器材案件的,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第11条进行处罚,并对无照经营的非法网点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六、侵犯人身权利(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案件的管辖与办理

1、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件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刑侦部门管辖。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再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如何办理轻伤害案件?

— 11 — 公安机关对于轻伤害案件,依法不具有主动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职权,因此不得主持调解,但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双方转达对方和解的意愿,为双方自行和解提供条件,但不得因此停止各项办案工作。自愿和解成立的,由当事双方自行签署和解协议,提交公安机关,并由被侵害方说明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对轻伤害案适用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的工作,须经主管处领导批准,签署内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将当事人双方和解协议等有关材料附卷备查。因双方自行和解而未逮捕、起诉犯罪嫌疑人而撤销的轻伤害案件,不计入执法考评成绩。

3、如何办理殴打他人没有造成明显伤害后果的案件? 对殴打他人明显不构成轻微伤害的,一般不需要进行伤情鉴定,可视具体情节对殴打部位进行拍照,并到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调解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 12 —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5、如何调解人身伤害案件?

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身伤害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调解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机关印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办理殴打或伤害他人案件需要哪些证据?

办理殴打或伤害他人的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人证、书证: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凶器、衣物等物品;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七、其他常见执法问题

1、如何办理聋哑等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

— 13 — 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但对其他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对其他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不予处罚。办理聋哑人违治案件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聘请聋哑翻译。

2、如何办理散发法轮功等邪教宣传品的案件?

对以传播或散发为目的,携带法轮功等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传邪教,一律上报政侦部门。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按“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认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第11条进行处罚。

3、如何办理怀孕妇女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怀孕妇女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依法给予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4项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怀孕特征不明显的妇女,办案部门应带其去医院进行检查,依据“诊断证明”作出处理决定,不能仅凭其陈述就认定其怀孕。

4、如何办理带小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

对带小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依法给予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4项规定:“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对带小孩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将小孩设法交由其他亲属看管。没有其他亲属的,由

— 14 — 办案人携带介绍信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同将小孩送至相关福利部门。如: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地址是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等单位照看。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由办案人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小孩接回并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小孩平安无事,由其领回。有关费用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负担,无能力负担的由办案单位先行垫付。

5、如何办理自残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案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坚决依法惩处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犯罪分子的通知》,流窜犯罪分子以各种方式造成自残的,应视为抗拒审查、逃避惩罚的行为,并依法从重处罚。流窜犯罪分子自残的,在对其进行救治同时,应注意收集其自残行为的证据。及时询问证人并对自残的工具进行扣押和拍照。对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一律不得取保候审;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不得不予处理。对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的,看守所、拘留所应严格看管。

6、如何办理持有精神病证明的违法人员案件?

民警在站车值勤中发现有伤人毁物等肇事行为,且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应会同车站或列车工作人员将其送指定精神病医院救治。对持有精神病证明的违法行为人,应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不能仅凭精神病证明就不予处罚。经鉴定属“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法的,应

— 15 — 当依法给予处罚。

7、如何办理流浪乞讨的特殊人员案件?

民警在站车值勤中发现有流浪乞讨的重残、呆傻、行动不便、身患重病及未成年人,符合救助范围的,应会同车站或列车工作人员送民政部门进行救助。

8、如何处理强迫招揽旅客住宿的行为?

招揽人员以低价将旅客从车站招揽到旅馆,旅客因对旅馆条件、价格等方面不满提出不住,招揽人员对旅客进行威胁强迫住宿的,属于强迫交易行为。对招揽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负责人与招揽人员通谋的,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并处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发生地是广义的,指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一切场所。因旅客是被旅馆人员从车站诱骗到旅馆的,故铁路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可以对违法人依法作出处罚。办理此类案件应注意收集旅馆人员对旅客进行威胁以及旅馆负责人与招揽人员通谋的证据,必要时应进行录音、录相。

9、如何办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 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涉外及港澳台居民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逐级通报所在省市地方公安机

— 16 — 关外管部门,由其外管部门通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领使馆及港澳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或者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同时,由办案单位逐级上报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及局治安处,由局指挥中心上报铁道部公安局,再视案情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指导帮助案件的处理工作。

八、行政处罚程序的办理与期限

1、如何办理扣押? 扣押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如:订票费收据、订票单据,违法人员用来倒卖的车票或倒卖车票收取的票款等。办理扣押应当在扣押后的12小时内向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段(派出所)负责人书面或口头报告(书面报告要有内部呈批报告,口头报告要有记录附卷)。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对扣押物品的鉴定、检测、检验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间。对扣押的物品,应当由办案人员(调查人员)会同在场的被扣押的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办案人签字,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不得挪作他用,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公开拍卖或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物上缴国库。

2、如何办理登记?

— 17 — 登记是针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一般登记后应立即退还。如:倒卖车票案件中,购票人持有的车票。目前,因办理登记没有统一文书,暂用扣押物品清单代替,将“扣押”二字改为“登记”,待部局统一制作式样后下发使用。

3、如何办理收缴? 收缴的对象是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是涉案财物。如:倒卖的车票或倒票款(必须是从违法行为人手中收缴)。办理收缴,由公安处以上机关审批。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公安段(派出所)可以收缴。收缴、追缴和处罚应当一并作出,不宜分别作出。属于公安处审批权限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文书上须盖公安处印章。

4、如何办理追缴? 追缴的对象是针对违法所得财物。办理追缴,由公安处以上机关审批。如:对倒票的违法所得,要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有被侵害人的,可不经公安处审批,由公安段(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5、如何写抓获经过?

抓获经过应当写明根据案件线索如何确定违法嫌疑人,并详细写明其特征,何时、何地、使用何种法律手续抓获犯罪嫌疑人,如当场抓获应写明“经出示工作证件”将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写明起获何种赃物,如有同案人,要写明同案人情况。

— 18 — 最后抓获人签名、署明日期,并加盖本单位印章。乘警在列车上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并带至公安机关,可适用口头传唤;乘警在列车上抓获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当场盘问法律手续交站后,由车站接车民警将违法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办理继续盘问法律手续。

6、治安支队等业务部门的民警如何实施当场处罚? 治安支队等业务部门的民警实施当场处罚,可使用所在工作地的派出所的法律文书;乘警支队的乘警在列车上实施当场处罚,使用盖有公安处印章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的法律文书。实施当场处罚时(不得超过二百元),民警要出示工作证件,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填写《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要将决定书(代收据)复印一份送达被侵害人;无复印条件的,要事后及时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7、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1)赌博的;

(2)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新程序规定可适用当场处罚,我局为从严掌握暂不宜当场实施处罚);

(3)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九、劳动教养案件的办理范围

有以下“倒卖车票、船票,伪造、倒卖发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 19 — 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违法行为之一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上述行为的,一律呈报劳动教养。

二OO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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