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和_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3:03: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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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公用基础设施存在影响安全使用、威胁公众安全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者监管部门、镇政府进行挂牌。

第六条 镇安监部门和镇 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理出清单,报县安委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镇 安委会设立全镇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台账,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公布。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八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制度,镇 安委会每季度在互联网上,对各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入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七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八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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