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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议事会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区民主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治理机制,提高管理区职工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管理区议事会是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管理区会议、管理区代表会议授权,行使管理区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管理区日常事务。
第二章 管理区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 管理区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各作业站有议政能力的代表组成管理区民主议事会,由管理区工会主席担任召集人。
管理区各作业站设管理区小组议事会,由本管理区小组内的所有管理区代表组成。
第四条 管理区议事会下设以下专门小组:
1、议题审查小组。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初审,并转所有议事会成员调研;
2、重建小组。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释和答疑。
第五条 管理区议事会任期与管理区委员会任期相同,管理区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管理区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管理区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管理区党组织、管理区委员会反映管理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管理区意见、建议提出管理区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管理区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管理区会议、管理区代表会议和管理区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管理区议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在管理区会议和管理区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八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管理区议事会议事范围的管理区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管理区代表会议和管理区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管理区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管理区党支部、管理区委员会、管理区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管理区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管理区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