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程廉洁风险防控”。
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时间:2011-03-10 17:28来源:监察室 作者:admin 点击:
117次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管理,防范和化解土地整治廉政风险,推进土地整治领域制度创新和源头治腐,依据《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及其他相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管理,防范和化解土地整治廉政风险,推进土地整治领域制度创新和源头治腐,依据《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以及与土地整治工程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署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将土地整治廉政风险防控纳入绩效评价,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廉政风险防控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以及与土地整治工程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排查,系统分析土地整治工程中的廉政风险点,分别制定应对防范措施。
第五条 土地整治工程应当重点防范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投资预(决)算审批(查)过程中,任意降低和提高审批(查)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批(查),违规指定、照顾特定关系人参与评审等。
(二)在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测绘、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施工监理等业务中,通过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确定合同单位,安排亲属参与土地整治相关业务等;帮助、默许有关单位规避招投标或者虚假招投标,降低标准或者弄虚作假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串通泄露标底等。
(三)在项目施工质量监管、工程量审核过程中,监管人员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放松质量监管,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或者虚报工程量,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套取资金等。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或者干预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工作人员任意降低或者提高验收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验收,弄虚作假帮助不合格项目通过验收等。
(五)在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拨付或者审核资金,对项目资金应付不付、应减不减,或者串通他人高估冒算骗取项目资金等。
(六)在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中介机构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降低审查标准或者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获取从业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帮助中介机构通过考核(评)等。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质量、竣工验收操作规程,明确土地整治中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村庄整治、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推进土地整治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土地整治项目有关标准、项目建设信息、审批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批进度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区树立项目建设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期、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审批电子政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土地整治项目所有审批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提醒和纠正超时违规行为。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管理制度。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纳入综合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招投标。试行土地整治项目网上招投标制度。
第十条 省级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所属土地整治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和加强施工质量监管。鼓励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施工质量和规划实施情况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验收标准,健全工作程序,规范验收行为,实行限时验收和验收责任追究制。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进行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定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合同管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填写全省统一项目合同文本,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所有项目合同文本,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抽查。对合同填写不规范或者不认真执行合同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审批。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坚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专款专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核对、审签、结算、记账等资金使用操作规范和程序。完善现金收支办法,严格控制现金收支。
第十四条 实行土地整治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以及虚列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事业性土地整治中介机构、投资评审机构从业资格(备案)管理,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和诚信考评,禁止失信或者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从事土地整治业务。严禁与土地整治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与土地整治相关的中介机构入股、任职或者以顾问等名义变相任职。
第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以及土地整治工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施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