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与路径优化_论我国行政问责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24: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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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与路径优化

摘要:在非典危机中启动的问责制,已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走向了制度化的轨道,“可问责政府”的理念将在中国的行政改革中得到全面推行,问责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亮点;推行行政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困境;路径优化

行政问责肇始于“非典”肆虐的公共卫生危机。而2008年以来,全国又掀起了新一轮的“问责风暴”。因山西襄汾溃坝事故、河北三鹿“毒奶粉”事件、黑龙江鹤岗煤矿大火、深圳龙岗特大火灾和河南登封矿难等严重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一大批官员被追究责任。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问责制的认识极其混乱,存在泛化、滥化、简单化的倾向,问责制似乎成了一个包罗万象的责任体系。本文试图从我国行政问责内涵及本质特征出发,发掘我国行政问责制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探寻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以期对我国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度有所裨益。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本质特点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制度规范。行政问责制是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约束辐射到行政权力履行的全过程,使决策、执行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把原有的事后结果追究的单一模式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多重教育约束机制,把惩前和毖后有效地结合起来,是把社会监督制度化,使监督主体在行使问责制度时,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督促政府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行政制度上保证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的困境分析

1.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及特有的政治生态影响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人治传统浓厚的国家,封建意识在政治生活中根深蒂固,人们对权力的本原缺乏清晰正确的认识

在此种政治生态环境下,我国的行政问责还无

法进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行政问责确切地说还

停留在权力问责而非制度问责的阶段。

2.权责不清、异体问责不到位问题直接影响问

责效果

科学的问责制度是以清晰的权、责、利为前提的。权责不清晰,行政问责将无从着手。由于历史

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有些职责不清

晰、权限不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以至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责任的情况。特别

是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的官员具体应该承担什么

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

责任,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时常很难下结论。历次行政体制

改革都在解决这一问题,但至今效果不明显,这使

行政问责在一开始就陷入困境。

3.行政问责的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制约

行政问责的发展

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行政问责对象的行为或

方式受到责任追究的范围。我国目前行政问责的范围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表现在问责还停

留在事后的处理和惩戒上,发生了事故引起中央高

度关注,问责才能启动。而诸如决策失误、行政不

作为、用人失察等问题还提不上问责日程,这与国

际社会普遍推行的行政问责相比,范围显然过于狭

窄。

三、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的路径选择

1.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

从2003年启动行政问责以来,一系列问责事件始

终停留在:出现问题——领导批示——成立临时调

查机构——严肃处理这一公式内。这

种“权力问责”从表面上看是起到了一定的问责作

用,但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政原则。因此,中国的行政问

责要走向民主化、制度化轨道,必须实现从“权力

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这首先要求政府官

员树立如下理念:一是政府公共性理念。二是权责一致理念。三是依法问责的理念。

2.由“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通常是由上级

追究下级的责任、领导追究其下属的责任,这种问

责只能叫同体问责,而不是真正

意义上的民主问责。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异体

问责”制。从目前我国的现行体制安排来看,启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政府官员的问责,是一

条比较有效的途径。除此之外,还应该提倡问责主体多元化,要 追究行政违宪或违法行为责任时,应适时启动司法

问责;要追究侵害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责任 时,应启动公众问责,同时,应鼓励各民主党派、新 闻媒体在行政问责中发挥作用。要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异体问责”,关键的一条是政务公开,权力透 明,实行阳光行政。

3.由“过错问责”向“绩效问责”转变

“绩效问责”是行政问责的一种新形式,它通

过对政府绩效的考察,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政府组 织及其公务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是行政问责的深 化和发展。“绩效问责”把问责制与政府绩效相结 合,对政府行为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功能。

4.由“风暴问责”向“常规问责”转变

我国的行政问责目前还停留在“风暴问责”阶

段。也就是说,出了问题才启动问责机制,而平时 偃旗息鼓。而真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应该有一整 套的常规问责机制,这套机制时刻处在运行当中。由此,我国的“风暴问

责”必须向“常规问责”转变。建立起一

套具有法律效力的问责程序,用以规范问责的顺

序、方式、手段和步骤。任何问责从启动到听证、裁 决及救济都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从而避免问责成 为临时性决策甚至一时一地的个别人活动,使国家 的公共权力不再是游离于责任与法律之外的强权,而是受到严格约束的一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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