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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纪委(监察局),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出)机构,顺德区纪委(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工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广
东
省 纪
委 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2012年2月20日
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省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粤纪发„201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围绕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分级实施。
第四条
省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实际建立监督检查领导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领导小组负责本省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决策指导。制定本省监督检查意见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掌握工作进度及情况;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工作;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查处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二)统筹协调。定期向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汇报本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做好上级精神的学习传达;负责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检查方案的备案工作;协调做好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在本省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检查。组织实施本省综合检查,协调、参与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做好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做好本省监督检查工作的综合报告、情况通报、信息公开、宣传报道等。
第六条
省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和具体检查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根据省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安排,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做好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三)对口协调做好国家有关部委检查组到本省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省领导小组和其他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做好本省综合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四)定期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通报、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等。
第七条
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参与省综合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省领导小组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粤纪发„2011‟25号提出的协调拉动、结构调整、自主创新、改善民生、资源保护和社会建设六大方面共13项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突出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管理通胀预期、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水利改革发展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省领导小组和本地区本部门在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确定新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十条
量化监督检查内容,实行分类检查。对项目类的监督检查,重点突出对项目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质量、安全、进度、验收、绩效和资金投向、配套、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非项目类的监督检查,重点突出对政策落实的组织领导、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工作进展、政策配套、服务保障、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关键内容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适用于对某一专项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综合检查适用于对多个专项及多个区域开展的监督检查。省领导小组将根据中央部署和本省实际,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综合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安排、检查方式、检查组组成、检查表等。对监督检查内容要尽可能实行量化考核。
(二)组建检查组。根据监督检查任务组建一定数量的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组长应由检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和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 人。省级检查组专家原则上要求应具有与检查任务相关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地级以上市检查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中级职称。实施检查前应对检查人员组织培训。
(三)实施检查。1.下发检查通知及检查方案;2.被检查单位在检查组开展检查前开展自查自纠;3.检查组检查。一般情况下,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接受举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填写检查表、撰写反馈意见、召开意见反馈会、被查单位负责人签收反馈意见等环节;4.被检查单位依据反馈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四)形成报告。在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各检查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原因、整改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主要责任及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
(五)召开汇报会。召开监督检查汇报会,各检查组向领导小组汇报检查情况,研究解决所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整改跟踪。各检查组负责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核查整改效果。
(七)结果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组反馈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建立台帐,挂号督办。对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销号;对未按期整改的问题发出督办函督促落实;对未制定整改措施或无法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或发出监察建议书,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八)资料归档。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各检查组应将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整理成册上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检查组管理
第十三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组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负全面责任,组员按照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并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请销假制度,检查组成员请假须由组长批准。组长请假,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被检查地区的党委政府和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通报。
第十四条 检查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礼品、礼金等,不得向被检地区和单位提个人要求、索要财物、报销费用,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对重大问题表态,不得泄露检查工作情况,不得有其他违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工作报告及通报
第十五条
省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应定期向省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主要报告如下事项:
(一)日常工作。每年1月底上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6月中旬和12月上旬上报上半年和全年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原则上每月至少报送一篇工作信息。
(二)专项工作。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到本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的具体方案、检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等。监督检查具体方案应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上报,检查报告应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进展情况应每季度上报一次,直至问题整改完毕。
(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省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向社会通报全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日常工作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省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也要建立情况通报制 7 度,定期向社会和省领导小组通报相关工作情况。遇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省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官方网站开辟监督检查工作专栏,重点公开监督检查相关政策规定、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进展、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处理等方面内容。省领导小组依托省纪检监察信息网及时公布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要设立专人负责网站专栏维护和信息更新,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及时、准确、全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