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_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55: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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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实施情况的调 查 报告

(市政协委员王守德、耿雪萍、孙凡汝)

在广大农村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我市开展“五五”普法和落实2006—2010年普法规划的一个创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让人民群众得实惠的具体体现。遵照“滨办法(2008)18号”文件的精神,在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和领导下,以全市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实施该项工程的队伍迅速行动起来,投入到具体工作中去。到2009年5月底,全市各县区均已完成了这项工程的先期工作,全市农村法律顾问的覆盖率已达到90%以上。

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是我市在“五五”普法活动中的创新形式,因为它具有区域的广泛性,时间的长期性和工作的艰巨性,实施起来,困难很大。就我市的情况看,除个别区域开展得有些声色,创出了一定经验外,大部分都存在诸多问题,没有收到预期效果。要真正将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落到实处,不至流于形式,造成一哄而起,无疾而终的结果,就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总结经验,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此,我们在邹平县几个镇办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一、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主管机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自从“工程”实施以来,主管机关只有部署,没有标准,也没有检查,更没有评比验收和奖惩办法。主管机关把这项工作当成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一项正常业务工作,任由各单位自行活动。正因为领导的重视不够,没有具体指导,没有指标量化,没有上层的工作压力,致使工作没有成效。

2、地方党政机关支持配合不力。广大农村,都在各乡镇(办)党政机关直接掌控下,没有地方党政领导支持,工作难以开展。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具体工作,很大一部分需要地方党政机关的支持和配合。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所指派的顾问员,一般都承担几十个村庄的顾问工作。要求他们定时深入到所有村庄去履行顾问职责,实在不现实。在调查中,某法律服务所反映,他们计划在承担的120余个村庄举办村民调解员培训,但无力以村为单位进行,要求地方党政机关支持配合,以责任区为单位集中培训。虽几经要求,但至今未能得到配合,致使这项顾问工作没能开展。

3、承担工程实施工作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认识不足,工作不力。绝大部分法律服务机构对实施这项工程的意义缺乏认识高度,把这项工作当成本机构的正常业务,不是统一签订顾问合同,统一指派顾问人员,而是实行业务与收益挂勾的常规做法,谁联系顾问单位谁负责工作并取得收益。广大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把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看成是一次依靠政府倡导来扩大业务量,获取更多收益的好机会。于是,那些门路广,关系多的同志很快承揽下大量的农村法律顾问合同。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所全部农村顾问合同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手中,一个人仅农村顾问单位就多达五、六十个村,遍布三、四个乡镇(办)。谁都明白,一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一年内就是其他业务不承办,光这五、六十个村的顾问工作也干不过来。

有的村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遇到涉法问题急需处置,却因为顾问员承担的顾问村太多,加上其他正常业务,实在顾不过来,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这就造成村两委负责人的不满。据村两委反映,占50%以上签订了法律顾问全覆盖合同的村两委负责人与顾问员从未谋面,顾问员一年连一次也没到村里来过。

我们在调查中询问过一位顾问人员,问他为什么一次也没到村进行顾问活动。这位同志回答说,顾问合同是签了,有的村分文未交顾问费,有的村交了一、二百元,跑一遍顾问村,还不够汽车加油钱,有事只能让村两委同志到所里来找。这确实是实际情况,由于各村经济状况不一,村两委负责人对法律顾问的作用认识不同,顾问费的收取也就成了问题。这种情况是影响律师、法律工作者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各所实行谁联系建立的顾问单位谁担任顾问员并且收入归谁的政策,造成本所人员工作量的不均衡。有的村人口多,问题复杂,而顾问人员却缺乏农村工作经验,无法胜任工作。顾问村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造成村两委和农民群众的不满。

由于服务不到位,造成村两委把实施工程当成了形式主义的东西,不愿随大流,宁愿签订正常法律顾问合同,按正常规定支付顾问费,而不愿意再省几个钱去签订法律顾问全覆盖合同。特别是各方面都比较先进的村,如:临池的柏家村,好生的八里河村,魏桥的郭辛村等,就是这么做的。

4、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流动影响工作开展。各所之间人员流动,特别是种种原因的非正常流动,工作交接不畅,造成责任不清,影响工程的实施。

5、顾问工作与地方党政机关规定冲突,难以开展。在农村开展顾问活动,首先要考虑地方党政机关的利益。诸如土地承包、建设用地、折迁补偿等,若依据相关法律处置,往往违背地方政府的规定伤及其利益,造成党政负责人的不满,如果迎合地方规定,则违反法律,顾问人员左右两难,无法适从。因为上述原因,有的地方党政机关负责人对这项工程也不是那么热心。

综上所述,由于诸多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的实施。首先,作为工程实施的主要承担者律师、法律工作者因经济效益问题和不堪重负失去积极性;其次,村两委负责人感觉没有在工程实施中得到具体帮助,认为是形式主义,可有可无。于是一件意义非凡、工程浩大的全民普法创举,仅仅一年的时间,就由一哄而起到无疾而终,成了人们心目中的一场作秀。

对这项工程的实施,有关组织和上级领导也进行过视察,但基层部门和机构大都隐瞒实情,夸大成绩,报喜不报忧,掩饰了该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给党政机关传递了不正确信息。到头来,最终受损害的是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

二、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治理意见。

1、领导机关提高认识,加强责任心。一项工作的开展能否顺利,主要取决于领导机关的认识高度和领导工作力度,象农村法律工作全覆盖这样涉及人多、面广、长期、艰巨的工作尤为如此。该项工程未收到预期效果,首要原因应该是领导机关只有工作部署,没有工作标准。在上级党政机关行文之后,下级主管机关应该制订工程实施细则。细则应包括阶段起止时间、进行哪些工作、达到什么标准、每人限承担几个顾问村、奖惩办法等,使承担顾问工作人员有目标、有责权,充分调动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将工程的实施始终掌握在主管机关领导人手中。

2、各基层党政领导应积极支持和协助顾问员开展工作,特别是举行培训、讲座之类的集体活动时,应给予大力支持配合,责成村两委负责人采纳法律顾问正确的法律意见,做到依法行政。县(区)党政机关,应将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开展情况,作为基层党政机关年度考核的内容。

3、法律服务机构和承担顾问工作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把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当成时代赋予自己的光荣艰巨任务,干好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责无旁贷,不要只考虑利益。

法律服务机构应制订专项制度,由各所负责人代表各所统一签订顾问合同,根据本所人数和顾问村多少,统一指派顾问员,统一收费,按规定分配收益。对那些人口多,问题复杂的村,应指派经验多、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顾问员。

要建立顾问员之间互通情报制度和定期集体研讨该项顾问工作的制度;各所负责人统一领导和指挥全所承担该项工作的同志,并有权根据每个人的业务安排,随时调整人员和安排单项顾问工作,保证顾问村有求必应,及时解决问题。

4、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从实际出发,以收到实效为工作目的,制订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专项计划。应当首先对村两委人员组织法律培训,使村干部尽快掌握法律常识,提高依法治村的能力。必要时,最好在培训时吸收该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党员参加。通过培训活动,增进村干部与顾问人员的工作配合和感情的建立,为顾问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把开展村民调解工作当成化解民间纠纷,构建和谐农村的大事,认真抓好。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规范调解活动,规范调解文书的制作。顾问员可以受聘兼任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认真审查和完善包括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的各类合同,避免因土地承包、流转发生纠纷。

利用农闲和晚间举办村民普法讲座,让广大村民尽量懂一些常用法律知识,减少一些违法行为。实践证明,送法到村,广大农民十分欢迎。

综上所述,农村法律顾问工作非常艰巨,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要真正做好顾问工作,取得村两委和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依赖,必须付出加倍的努力。如果只着重利益,只“顾”不“问”,蜻蜒点水,敷衍了事,这就无法做好这项工作。我们真诚地希望,通过反映问题,尽快地、彻底地解决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使这项利国利民的创新工程顺利实施,结出丰硕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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