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京公司诉金某侵占房屋案[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非法侵占房屋通知”。
泽京公司诉金某侵占房屋案
本案例节选自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500471。
泽京公司于2004年7月通过南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开竞拍,获得南川市南园路69号A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面积约110亩,用于开发建设“香格里拉花园”住宅小区。
2005年7月4日由南川市规划局发给泽京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香格里拉花园”8、9、10、11号楼,建设位置金佛1号A地块,建设规模15 047平方米。
2005年8月8日,泽京公司取得了南川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资质证书。2005年12月20日,南川市建设委员会发给泽京公司南行建施(2005)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地址为南川市南园路69号,工程名称“香格里拉花园”8、9、10、11号楼。
金某的位于南川南城金佛居委三组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属于南川市新城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金佛1号地块的拆迁对象,南川市国土局1996年4月12日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金某住宅用地面积共计117平方米。由于金某对补偿安置的标准产生争议,未能与南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南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南川国土资字(2005)第15号责令期限交出土地决定书,决定金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签订协议,交出被征用的土地。
2005年11月8日,南川市人民法院强行拆除了金某的房屋。由于金某未与南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局于2006年3月13日向金某发出“限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告知书”,此后,南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金某家人送达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处理意见通知书”,金某仍然拒绝接受该安置方案并拒绝领取补偿费。
2006年5月12日,金某以要居住房屋为由,未经泽京公司同意,将自己的床、桌子等物强行搬进泽京公司开发建筑的“香格里拉花园”住宅小区9号楼,将该楼1单元2楼1号房屋予以侵占,并在该房屋内住宿。经泽京公司和有关部门多次劝说,金某拒绝搬出所侵占的房屋。
2006年7月28日,泽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判令金某立即从强占的房屋中迁出。
本案中,金某非法侵占泽京公司的房屋,其占有属于非法的无权占有。泽京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返还占有的房屋,其诉讼请求应当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金某侵害物权的方式为占有,因而,泽京公司应当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而不是排除妨害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