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_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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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10]1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治超执法工作实际,按照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涉及超限运输治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0‟12号)。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细化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是防止执法过程中轻错重罚、重错轻罚、以罚代管、重罚轻管的有益尝试,对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对没有实施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区县(自治县),《实施标准》涉及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两个执法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对擅自超限运输、非法改装车辆、货运站场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规定了量罚标准,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标准》的施行不涉及处罚主体的变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行政处罚权,不得越权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限的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运输车辆,驾驶员又不接受处罚的,均可依法暂扣车辆和相关证照。对超限运输货物需要装、卸载和保管的,其装、卸载和保管按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超限超载车辆装卸保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04‟566号)规定收取。

经检测车货总重不超限,但轴载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限值规定的,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渝价„2000‟559号)的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鲜活农产品运输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执行;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行政处罚标准按照《重庆市高速公路支队超限超载处罚标准》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实施标准》基础上从严执行。

本《实施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希望向我委反映,以便修订。

附件: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 超限运输△ 处罚 实施标准△ 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超限超载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试 行)

一、运输一般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一)处罚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五)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项:超限车辆擅自上路行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车货总质量超限的(1)超过认定标准10%(含)以下的,要求自行卸载,并予以警告。

(2)超过认定标准10%至30%(含)的,要求自行卸载,并处以300元罚款。

(3)超过认定标准30%至5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500元罚款。

(4)超过认定标准50%至8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1000元罚款。

(5)超过认定标准80%至10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2000元罚款。

(6)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以5000元―30000元罚款。

(7)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的,不得擅自上路过桥。非法行驶的,责令卸载,并处以30000元罚款。

(8)对超限运输违法车辆从轻、减轻情形的认定及其处罚,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9)根据国家九部委的规定,责令卸载是指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如无固定卸载场所的,应当监督前往就近的卸载场地卸载后方可放行。

2.车货总质量不超限,几何尺寸超出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1)载货后几何尺寸高在4.2米以内(含4.2米),宽2.5米以内(含2.5米),长18米以内的(含18米),不予罚款。

(2)载货后车货总高度超出4.2米,总宽度超过2.5米,总长度超过18米,凡有其中一种情形的,一次性处以300元罚款。

二、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在公路上违规超限行驶

(一)处罚依据

1.《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项:超限车辆擅自上路行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和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公路的,处以2000元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以5000元罚款。3.使用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处以5000元罚款。

4.车、货与签发的《通行证》不符的,处以5000元罚款。

如有上述2、3、4项行为且车货总质量超限的,按照车货总质量超限处罚裁量标准的高限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第3号令)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初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2.再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处以1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3.三次以上(含)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处以20000元罚款,并强行恢复原状。

四、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限车辆出站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初次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2次的,处以2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3.允许超载车辆出站3次以上的,处以30000元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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