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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教育局
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师生的财产、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国市辖区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教中心及依法设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依法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校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夯实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条坚持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实行首问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各中小学校都要完善充实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每学期开学后各学校要立即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制。学校领导要始终站在安全工作的第一线,带头抓好安全工作。
第七条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各中小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日巡查、周检查、月联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制度。同时,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教育局每季度对中小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学站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学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主要检查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应急安全事故的预案是否制订,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安全教育是否有规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无安全隐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学校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八条各中小学校要在市教育局和当地乡镇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公安、司法、交通、城建、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管理防范体系。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九条全面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进课堂。做到教材、计划、课时、师资、考核“五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四课时。
第十条学生的安全教育要针对他们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知识水平和认识判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定期定时进行。各学校要在期初、期中、期末专门进行安全教育主题校会,平时要充分利用班队会、团会、讲座、演出、校报、板报、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的第一天定为“安全教育日”,其主要宣传内容是“防火、防盗、防病、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自然灾害、防暴力”的“十防”教育。通过学习,使师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常识,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各校要开办“家长学校”,开展家访活动,落实监护人和社会各方面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保护责任。
十一条协调卫生、安监、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学校内的食堂从业人员、锅炉工、电工等特种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学习,增强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确保不出现设施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针对防火、防洪、防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逃生、自救、互救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演练前要制定详细方案,报教育局审批后再实施。
第十三条法制教育是学校安全的基础教育。学校要经常在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提高学生遵法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各校每学期法制教育专题讲座不得少于两次,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多方面提高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水平。
第三章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
第十四条学校要积极协调辖区公安、城管、文化等部门加强对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要定期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地理状况(如沟坡、河流、水域、桥梁、道路交通等)和周边环境(如社会治安、周边人员结构状况,饮食摊点及文化娱乐场所等)的排查。针对排查的情况,学校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安全制度,并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依法依规做好整治工作。对于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的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舞厅、台球室、网吧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共同维护好学校的周边秩序。
第十五条学校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根据季节、天气、节假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主要督查防寒取暖、防火、交通、雨季等设施安全,学生返校情况及未成年人进入的各种娱乐场所的安全,对于督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整改内容、整改人员、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四落实”。
第十六条学校在汛期要随时注重天气变化状况。确保专人值班,科学监测,信息畅通,并制订应急撤离方案。
第十七条学校应采取门前护导、错时放学、设置家长等候区、组织学生列队有序放学等方法,确保学生上学、下学安全、有序。
第四章校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要绘制安全责任分解图、消防器材分布图和紧急疏散示意图,使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清楚明了。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舍必须符合坚固、安全的要求。各学校既要落实校舍的管护责任,又要经常性地对校舍进行安全排查,各校每学期对校舍的排查不得少于两次。遇到汛期、汛情,要进行校舍安全专项排查和监控,排查要做到站不漏校,校不漏房、房不漏椽。凡属危漏房屋,应及时约请市质检部门予以鉴定,并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属D级危房要坚决折除,C级危房要停用封存,B级危房要及时维修改造。
第二十条对于新建校舍,学校必须履行相关建设手续,峻工后需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学校必须建立校舍建设、安全排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消防设施要按照保定市教育局下发的《消防器材配备须知》进行配备,配齐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不准堵塞、锁死门窗,做好各项检查防范,确保不出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基础设施维修和消防设施添置与更新的费用纳入各校本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第五章教学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室要落实“三防”措施(防火、防盗、防事故),要定期对教室、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器材、教学实验用器材及教学场地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发生事故。教学仪器、器材、药品使用时,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性能、指导学生掌握仪器及器材的正确操作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体育课前,任课教师必须检查器材和活动场地的安全情况,并切实负责学生课堂安全。
第二十五条实验员、实验教师要规范操作,落实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危险试剂必须专柜存放,落实保管责任。使用有毒物品及危险物品时,必须履行领、取、用、还手续。化学实验后残渣废液必须倒进指定的废液缸(桶),按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微机室要安装专用电盘,电盘应设置漏电保护器及断电、停电状态下的应急照明设备,学校总电盘要分路设置。严禁学生宿舍、教室、实验电源与后勤及教师宿办电源线路混设。上课期间,学生宿舍应拉闸断电,严禁非管理人员胡拉乱接。
第六章校内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每年修订、完善“三项制度”(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使制度建设不断得以完善。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根据岗位的调整和人员的变动每年及时与教职员工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无缝隙。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和员工是保障校内安全的重要因素,要提高教书育人自觉性,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条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由科任教师负责,要建立《学生旷缺课查询报告制度》、《学生考勤管理制度》,科任教师对本节课缺勤学生要详细登记并查询原因,下课后及时反馈给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对旷缺课学生的原因进行查询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家访。
第三十一条各学校要建立课间巡查制度,值周领导及教师、班主任应划分区域、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障学生课间安全,严禁组织学生参与巡查。加强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学生课外活动应有组织、有秩序,在固定的区域开展,指导教师负责巡查学生课外活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学校要制定《教学楼紧急事故疏散预案》、《防踩踏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建筑物倒塌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把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三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须提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预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及其它危险品进入校园,严禁机动车辆随便进入校园,严禁在学校操场进行机动车(或摩托)驾驶教练。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生处、班主任老师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重大矛盾和纠纷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学校要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有条件的学校要实行封闭式管理。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把出入关,做好出入登记。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来访,要核实准确后在固定地点会
面,严禁来访者随便进入宿舍或教室。对于节假日不能返家的学生,学校要详细登记,安排专人管理,妥善安排好学生食宿。
第七章宿舍与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食堂、小卖部管理
1、学校食堂、小卖部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
2、食堂必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和消毒设施,确保室内外卫生整洁。食堂距垃圾场、厕所等污染源在30米以上。
3、学校食堂要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的采购工作,落实索取票证制度,建立食堂管理台帐。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严防食物中毒。
4、食堂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离地存放。灶具必须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洁,保持卫生、定期检修。
5、食品加工要做到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污染。
6、学生食堂、小卖部不得销售“三无食品”和冷荤凉菜,食用饭菜当餐加工,不得出售剩饭剩菜,严防食物中毒。
7、食堂必须保持环境整洁,餐饮器具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8、加强食堂区域管理,严禁非炊管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和食品原料贮存室。
9、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上班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10、食堂操作间门窗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食堂严禁使用鼠药灭鼠。
11、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天每餐每种食品留样150-250克,在0-4度下存放48小时并有留样记录。
12、落实领导跟餐制。
13、学校要积极配合教育局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体状况及食品卫生状况进行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处理,并按要求上报处理整改结果。第三十八条学校必须健全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制定宿舍紧急疏散预案,住宿学生实行定位管理。宿舍必须由专人负责,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出入登记,随时了解和掌握寄宿人员的详细情况。宿舍管理员、班主任、值班教师和学校领导要巡查学生宿舍,就寝前必须清点人数,及时处理和制止学生中的违纪现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第三十九条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吸烟、酗酒、生火及使用电器,不准在熄灯后使用油灯、蜡烛,不得容留他人借宿。严禁学生在校外租住,学校住宿确有困难的,学校要制订校外住宿管理办法,定期排查校外住宿情况,落实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各学校要建立卫生防疫应急处理预案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要保持教室、宿舍的整洁,要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教育,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建立晨检制度,对患病学生要及时向值周领导汇报,重病学生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
第四十一条男、女生宿舍不准留宿异性。宿舍楼内不准饲养动物。
第四十二条宿舍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宿舍的安全卫生、人员健康、思想等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和班主任汇报。
第四十三条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及使用电器、燃油炉、蜡烛等,不准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对于违规使用或存放上述物品,宿舍管理人员应会同学校保卫部门予以没收并上缴公安部门。
第八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遇有安全事故发生,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并开展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学校有关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公正、合法,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相应规定分清责任,处理得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采取紧急援救方式救助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家长及监护人,重大安全事故应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先报果后报因”的原则上报,并根据事故态势的发展续报,事故处理完毕后,须报送结案材料。
第九章安全管理的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的考核机制,并将过程考核与终端考核相结合,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内容,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应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教育局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之中,设立专项指标进行考核。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1、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不健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2、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未按要求排查安全隐患,没有排查记录,安全隐患排除不及时。
3、上级有关安全的文件、指示不及时传达造成工作失误。
4、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轻微伤害或校产受到损失。
第五十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能晋升职称,不能评优评先。
第五十一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师生受到较重伤害或校产受到较大损失,或发生刑事案件的,对领导班子和学校工作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各中小学、幼儿园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从2009年3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