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转让财产收入包括”。
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会计收入确认 会计上收入确认,应按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一般规定;对预收款收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纳税有收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款项,包括预收款,以及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已到、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而应税行为已完成(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已转移),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税法上,都要确认营业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