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县工商联关于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材料)_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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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县工商联

关于劳动关系争议调解的调研报告

根据阿坝州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的文件要求,按照《四川省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相关调研的通知》精神,我会高度重视,结合本县实际,立即作出了安排,对本县的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截止2010年底,我县非公有制企业,已经达到125户、注册资金22241万元;个体工商户1845户、资金数额419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迄今已历10年。在这10年中,非公有制经济从最初被定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直到今天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随着我县调整产业结构的深入实施,我县非公有制经济还将持续大踏步向前发展。在蓬勃发展、不断壮大的同时,我县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自觉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就会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企业为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贡献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高度上,对其在贯彻执行《劳动法》方面现存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1、劳动合同签订。企业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跳槽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合同可以约束企业主,约束劳动者就不容易了。在个体户经营的小店,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安全生产等很大程度上还是老板说了算。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口说无凭,很难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社会保险。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一部分是企业覆盖了的,一部分是企业将社会保险发现金给职工。参保率就不高。正在一线工作,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财富的职工,仍然大量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3、劳动者素质亟待提高。职工的生存靠企业,企业的发展靠职工。没有一支职业技能素质突出的职工队伍做保证,任何企业想实现长远发展都是不可想象的。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不断提高管理和技术骨干待遇水平,也在大量的高学历的毕业生,也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对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迫切愿望。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经济转轨过程中管理错位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劳动保障部门职能转变、管理手段不硬的主观原因。

二、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性质和特点(1)矛盾双方政治上平等与经济上不平等同时并存。从劳资双方在矛盾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可以说政治上是平等的,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是国家的主人,彼此之间没有阶级的差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更不存在压迫与被压迫的问题。从经济上看就不一样了,资方是资本、资源的拥有者,是雇佣关系中占有绝对优势的一方,在用工的市场化运作中,雇用谁,不雇用谁,雇用多长时间,给谁开多少工资,每天劳动的任务怎么定,这一切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底线之上自己说了算。劳方则只有劳动力资本而没有物质资本,在劳务与劳动报酬的交换过程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大多数希望以劳务交换劳动报酬的人,由于自身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只有“委屈就业”一条路可走。既平等又不平等,一方面平等另一方面不平等,理论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我国劳动关系矛盾的这一特点是最具中国特色的。(2)矛盾双方的共赢性与非共享性同时并存。从劳动报酬的保障与增长以及企业剩余分配的角度看,劳资双方既有共赢的一面,又有非共享的一面。职工的工资是职工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支付的用于购买劳务这一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的成本。也就是说,工资的支付与企业是否盈利、盈利多少没有关系,无论如何,只要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支付工资。然而,理虽如此,企业能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非与生产经营状况毫不相干,恰恰相反,必须以生产经营正常为前提。一般来说,职工都希望企业兴旺发达,不断发展壮大,以保证自己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进而使自己的工资待遇不断得到提高,这与业主的想法是一致的。促进企业发展,对业主有好处,对职工也有好处,这就是劳资双方共赢性之所在。同时必须正视的是,目前,在这种共赢之中,资方赢得太多而劳方赢得太少。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减去生产经营的总成本就是利润。企业的利润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劳动起着主导性作用。不可理喻的是,企业的利润全部被业主所占有,劳动者被排斥在分享企业利润之外。这就是劳资矛盾双方的非共享性。

(3)矛盾冲突的尖锐性与非对抗性同时并存。目前,不少劳动关系矛盾比较尖锐,有的矛盾甚至激化成了刑事案件。某一个县发生了一起劳动关系矛盾激化而成的血案:四五个农民工,因长期、多次向业主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未果而把这个欠债不还的老板乱刀砍死在县城大街上。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矛盾尖锐性。一般来说,通过调解还解决不了而成为诉讼案件的劳动关系矛盾,都是具有比较尖锐的冲突的,而且基本上都是在劳动关系中断后出现的。同时,从总体上看,新时期的劳动关系矛盾虽然比较尖锐,但它仍然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尖锐性与非对抗性对立统一于矛盾之中,这是新时期劳动关系矛盾的一大特点,我们不能因为矛盾尖锐、少量矛盾被激化就混淆了矛盾的性质。

(4)矛盾双方在搏奕中的主动与被动交叉并存。从本质上说,劳动关系不仅是一种交换关系,也是一种博弈关系,劳动关系矛盾无一例外地都是博弈的产物。在博弈中,双方的主动性交叉存在。一方面,劳动力总体上供大于求,一般来讲,在缔结劳动关系的博弈过程中,雇主占有绝对的主动权,有充分的选择甚至是挑剔的余地,可以随心所欲地在性别、年龄、文化、身高、相貌等方面提出非从业必需的苛刻条件,而求职者只有被挑选的分,所以一旦缔结了劳动关系之后,都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宁可委屈一点也要保住这份工作,在与雇主的博弈中,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因此,不少劳动者还从事着很不“体面”的劳动。另一方面,在劳动力的供求上也存在结构性矛盾,在很多人没活干的同时,也有一些事情没人干,沿海地区的“用工荒”就是例证。在目前的情况下,有适应市场需求的一技之长的人,在缔结劳动关系的博弈过程中具有主动权,可以理直气壮地否定雇主的博弈条件而提出自己的要求,缔结了劳动关系以后,也随时可以不高兴就抬脚走人,没必要委屈自己,因为找一分活干不成问题。

三、构建多层次劳动关系调解体系机制的概况。近年来,我县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全面落实劳动保障事业规划和年度目标,围绕“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劳动关系逐步和谐”这一主题,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明显。一是深入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重点研究解决“4050”、“零就业”家庭、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失地农民等困难群体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针对地震灾后情况,开展了专项就业援助服务活动和受灾群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全面落实和完善就业扶持政策,稳定就业局势。也为各类人员兑现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和介绍补贴。加强基层就业服务体系建设。(2)社会保障工作取得实效。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和基金结余不断增加,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不断调增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年调增并按时足额发放。三是不断攻克各项社会保险难题,社会保障机制日趋完善。

(3)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初步建立。逐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通过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目前全县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6%,一是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稳步推进。通过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视调解办案,使越来越多的争议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二是不断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力度。通过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整治非法用工等专项检查,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4)深入企业走访调研,随时协调劳动关系,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建立快捷的劳动监察仲裁绿色通道和调处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处理群体事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积极开展“送法到企业”、“仲、调直通车”等活动,本着“重整改、轻处罚”的思路,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服务,尽量把化解矛盾的关口前移。(5)劳动保障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内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围绕制度规范、职责规范、业务运行规范、行为规范、考核奖惩规范五个范畴,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形成了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科学的制度体系。面向城乡的劳动保障工作机制基本形成。通过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完善职业培训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构建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服务机制、社会保障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技能人才培养机制,维权执法机制,初步形成了与全县经济社会劳动保障工作机制。

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组织网络、法律地位、工作机制、工作制度、队伍建设及工作实效。

(1)、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上,由于地域的原因,我县还没有多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

(2)、我县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加强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制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成立、工作职责、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工作制度进行了规定,使调解工作规范化,有章可循。

随着非公经济的发展,给劳动关系带来很大变化。为了弥补改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弱化和非公经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的不足,扩大劳动争议调解范围,要在调解制度上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机制创新。

(3)、存在的问题

我县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同虚设”,是说在非公企业里面,没有发挥作用。虽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名义上有组织、有制度、有规范,但被“束之高阁”臵而不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职工有问题一般就找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了,也分不清该按信访还是走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去处理,只要把问题解决了就行了。

根据我们的调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日常工作,都是由劳动监查部门责的。其工作方式一般为:企业职工向劳动监查部门反映情况,劳动监查部门先做解释疏导,职工理解了问题也就解决了。如果问题较复杂,劳动监查部门要进行调查、与行政沟通协调,经过一系列工作后,大多数问题也能解决。如果职工仍不满意,劳动监查部门也支持职工去仲裁。

劳动监查部门的作用是:代表企业职工与业主方协商解决纠纷。很少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召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共同研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调解。更接近于信访的工作方式。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影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的原因有许多种,调解人员多兼职、单位的行政部门对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干预等,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这次调研所看到,了解到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非公企业主有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同时也要加大对企业职工的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综合素质,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

201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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