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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约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通商航海条约、互助合作条约等。
2.造法性条约: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3.国际习惯: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4.单一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只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该机关作为政府在国内外代表国家,与其他国际人格者进行国际交往。
5.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构成的联合体,该联合体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依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异。
6.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7.国家继承: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8.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9.普遍性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实行行驶管辖的权利。
10.国家主权豁免:是指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1.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2.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或判刑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13.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国家以上的河流。
14.国际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由专门的国际条约确立了平时航行自由原则的河流。
15.国际地役: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
16.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
17.登临权: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18.紧追权:沿海国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是,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行使紧追权。
19.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另一国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20.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1.斡旋:是指当事国不愿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
22.调停:是指第三国经争端当事国的请求,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参考性的和解方案,并直接参加当事国的谈判,促进各方让步,达成和解。
简答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国家固有的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卫权。1)独立权 国家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对内,国家具有支配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的最高权力,可以自
1由决定国家的组织、国民的权利以及外国人入境的条件等。对外,国家有权决定同其他国家维持关系、自由进行条约的缔结、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领土的割让等。
2)平等权平等权是指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国家无论大小、强弱,或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如何不同,它们在国际关系中都是独立地和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处于同等的地位。
3)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受到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或集体武装自卫的权利。《联合国宪章》51条:“联合国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自卫权虽然是国家的“自然权利”,但必须满足宪章规定的条件.4)管辖权管辖权主要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享有管辖的权利。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家的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属地管辖权 ②属人管辖权又称属人优越权、国籍管辖权)③保护性管辖权④③普遍性管辖权
2.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
①自卫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进行的反击。可以说,“受武力攻击”是行使自卫权的首要条件。②自卫权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才得行使。所以,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下,自卫只是一种临时的紧急救助办法。③当事国采取的自卫措施或办法必须向安理会报告—程序条件。④自卫权的行使必须遵守“相称性原则”。
3.条约的解释规则?
a按照善意的原则进行解释b应推定条约用语具有通常的意义c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应按照用语的上下文并参考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决定。
4.条约无效的情形?
一是相对无效:1.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 2.缔约方在表示同意接受该条约约束时,所依据的事实或情势存在根本错误3.谈判一方可以援引条约是由于另一方的诈欺行为诱使缔结的为由以主张条约无效4.缔约一方可以援引条约是由于另一方直接或间接贿赂该方代表而缔结为由一主张无效5.缔约一方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是通过对其代表实施强迫而取得的,其同意的表示应无任何法律效果。二是绝对无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法规则抵触者无效。
4.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是,缔约方之间存在一个假设,即: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会发生变化,这是条约有效的前提;如果发生了变化,缔约方有权终止条约。
《条约法公约》对援引情势变更作为终止或退出条约的限制:1.发生变更的一些情势必须存在于缔约当时2.发生变更的情势必须是根本性的3.发生变更的情势必须是当事各方所未能预见到的4.这些情势的存在必须是原来构成各方当事方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5.发生的情势变更效果必须是将根本改变依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程度。
5.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①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 ②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 ③常任理事国的放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3.双重否决权:①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②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