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_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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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

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违背人们意愿的、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的生产活动中断,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概念与等级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概念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关于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害,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关于重伤,依照《企业职工上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关于急性工业中毒,依据《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年9月17日),“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刻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事故。

关于直接经济损失,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接援、事故处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

二、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算是的严重成都,按照《条例》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

(一)报告时间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立刻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坚持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立刻逐级或直接报告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越级报告。

(二)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注解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数、报告人姓名、电话;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程序与逐级上报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刻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四)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员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当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勘察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由于抢救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摄影或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发现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目的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认真的调查,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提出建议。

事故调查过程,也是验证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健全、试用或行之有效的过程。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大量的伤亡事故调查资料研究分析,可发现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发生伤亡事故的特点和规律,为宏观控制伤亡事故发生,修订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二)事故调查权的决定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要报告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故自发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据《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已经组织事故组的,也可以由原事故调查组继续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三)事故调查组织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组成,要根据事故的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决定哪些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例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由建筑行政部门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在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应由以下部门、单位派人组成或参加: 1.有关人民政府,包括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经委托、授权的有关部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监察机关 5.公安机关 6.工会 7.人民检察院

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的事故调查行为是职业行为。因此,他是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查需的的知识和专长。2.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履行各项职责是事故调查工作的核心。调查组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成员单位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坚持强调“四不放过”的原则。

具体地说,调查组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事故报告经过

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主要原因

(3)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 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

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 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 最终伤亡情况

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4)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及、补助及救济费、歇工工资等

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等

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等。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决策失误者。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 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对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的事故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等方面所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

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

事故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各类操作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等等 5.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针对性(2)可操作性(3)普遍适用性(4)时效性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由事故调查组作出。这是事故调查最核心的任务,是其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主持下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

(十)事故调查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六)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和义务

事故调查组要履行其职,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职权: 1.调查权

2.文件资料获取权 事故调查组的义务: 1.诚信公正义务

2.公开发布信息的义务 3.调查材料的移交义务

(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组织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各级政府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只有深入事故现场,做好耐心细致的调查工作,才能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

(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

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根据事故等级、性质和严重程度组成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1.成立事故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 2.事故现场勘查 3.事故伤害材料收集 4.物证材料收集 5.人证材料收集 6.摄影和绘制事故图 7.事故原因分析 8.事故责任分析

9.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10.拟写事故调查报告

(九)事故调查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十)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1.批复的主体。2.批复的时报。

(二)有关机关对批复的落实 1.落实的主体。

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3.落实的内容。

(三)事故发生单位对批复的落实

(四)刑事责任的追究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3.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

建立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具有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三是,有利于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罚”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这里有几个问题必须弄清楚的: 1.违法主体是主要负责人。2.违法行为

(1)不立即组织抢救。(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1)罚款。(2)处分。(3)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为罚”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一)谎报或则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 1.罚款 2.处分

3.治安处罚 4.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罚”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处罚额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的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执行:

1.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以上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罚款;

造成6成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罚款的额度按照事故等级划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 1.罚款。2.处分。3.刑事责任。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资格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资格罚,又称证照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是限制或者剥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特定的资格(能力)的一种行政处罚。1.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资格罚: 资格罚,适用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才可以暂扣或者吊销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证照。

2.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的资格罚: 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资格罚

4.对提供徐家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资格罚

六、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罚”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 1.处分

2.刑事责任

七、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行为罚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处分

2.刑事责任

八、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有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的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关于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十、关于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门。五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是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二、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是运用事故调查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事故情况、原因,找出事故的发生规律,以利于采取防范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事故类别,是指对直接使从业人员受到伤害的原因即使伤害方式的划分,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中一种分类方法。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20个类别:

(一)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

(三)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

(五)触电

(六)淹没

(七)灼烫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

(十)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放炮

(十四)火药爆竹

(十五)瓦斯爆炸(十六)锅炉爆炸(十七)压力容器爆炸(十八)其他爆炸(十九)中毒和窒息(二十)其他伤害

三、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事故与生产经营单位效益有密切关系,全面了解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使生产经营单位领导深刻理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一)直接经济损失

(二)间接经济损失

四、伤亡频率及经济损失率计算分析

(一)千人死率的计算

(二)千人重伤率的计算

(三)伤害频率计算

(四)伤害严重计算

(五)伤害平均严重率计算

(六)千人经济损失的计算

(七)百万元经济产值经济损失率计算

五、伤亡人员情况分析 对伤亡人员可从年龄、工龄及技术级别等方面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年龄较大、工龄较长和技术级别较高的人员,由于技术熟练,安全生产只是比较丰富,发生事故就少一些,一些技术不够熟练,未曾受过安全教育的新进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却反的人员或新调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发生事故就会多一些。

第五节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化学工业、冶金、矿山以及建筑业等高危行业,由于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大量应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工艺条件日益复杂苛刻,各类建筑朝大型化、结构复杂化发展,一旦发生事故,其波及的范围、危害的程度及影响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大,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是否及时、有效、正确有密切关系。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定义、原则、任务及处置范围

(三)应急救援的组织

(四)应急救援的装备

(五)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内容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七)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

二、建筑施工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

(二)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1.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2.确定被困人员数和准确位置并组织搜寻 3.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4.对倒塌破拆解体,排除险情 5.组织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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