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_处方药销售模式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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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食药监文[2011]166号 签发人:石 进

关于进一步严格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9]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严格处方药的销售管理,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有效,现重申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规定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禁止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应当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的规定。注射剂、抗菌素、抗病毒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

三、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药师)必须在岗,并严格按照规定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执业药师(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四、其他允许销售的处方药,应当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实在不能提供处方的,可以在执业药师(药师)的指导下,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并在病历上记录购药品种、批号、数量、时间等,并填写全省统一的“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

五、执业药师(药师)必须对病历上的医嘱进行审核,严格按医嘱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六、处方和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备查。

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并贴有专有标识。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参与药品违法广告的宣传以及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

八、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监督检查,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处方药销售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对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严格依照我局《三步式执法程序规定》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专项检查期间的处罚情况于2012年3月5日前报稽查分局。

九、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将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作为检查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处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市场监督

处方药

销售

通知

报:国家局安监司、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机关各处室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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