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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卫生局文件 祁卫„2012‟103号
印发《祁门县卫生系统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通 知
各乡镇卫生(分)院、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祁门县卫生系统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祁门县卫生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抄报:市卫生局、县纪委
祁门县卫生系统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祁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县纪委、县纠风办关于纠风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卫生纠风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卫生纠风工作要与各项卫生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确保卫生纠风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县卫生局作为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纠风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纠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部署要求。
(二)组织指导全县卫生系统纠风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协调指导卫生行风案件的查办工作,督促查处或者组织直接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卫生行风案件。
(四)建立健全卫生纠风工作长效机制。紧密结合卫生工作大局和卫生业务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
(五)加强卫生纠风工作的管理。对年度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并合理运用检查考核结果。
(六)组织开展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卫生行风评议工作,对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建立卫生纠风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卫生纠风工作事项。
(八)对卫生系统开展纠风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宣传卫生行业先进典型。
(九)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卫生纠风部门和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和县卫生局关于卫生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的纠风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服务宗旨、职业道德、法制纪律和正反两方面典型等教育活动,增强单位干部职工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意识。
(三)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抓好纠风工作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逐步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四)加强对本单位职能部门(处、室、科)开展纠风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奖励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苗头性问题。
(五)建立首诉负责制和医患沟通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对本单位不正之风问题的投诉和反映,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六)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本单位重大卫生纠风工作事项及有关纠风工作信息。
(七)积极参与纠风专项治理、民主评议行风等工作,支持配合卫生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年初要按照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纠风工作任务和目标。
第八条 根据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单位职能部门(处、室、科)职责,对年度纠风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个职能部门(处、室、科),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
第九条 卫生纠风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研究提出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的具体意见建议,提交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以正式文件上报下发。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县卫生局纠风办负责对本单位职能部门(处、室、科)、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卫生纠风工作机构协助行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能部门(处、室、科)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卫生纠风工作机构协助行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可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患者满意度调查、民主评议行风、对主要任务指标检查考核、单位主要领导抓纠风工作年度专题述职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任务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领导干部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
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纠风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群众反响强烈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挂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落实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单位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集体或个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县卫生局纠风办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纠风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生贵
副组长: 胡顺民 王慧勇
成员:张素贞 徐长江 胡永丰 谢琳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胡顺民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卫生纠风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要成立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研究部署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对重大纠风工作要亲自过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把纠风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把纠风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