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小企业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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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市级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扬府发【2011】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化工园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同时,为发挥中小企业资金的带动作用,对于列入全市中小企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由县(市)实施的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部分重点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中小企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省、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管理办法确定的中小企业资金支持领域,负责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本年度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重点、具体申报条件,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项目实施的监督。市财政局还负责中小企业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支持领域及方式
第六条 中小企业资金主要支持领域
(一)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A类):包括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A1类)、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A2类)、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项目(A3类)。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B类):包括中小企业星级服务平台能力建设和公益性服务项目(B1类)、融资性担保项目(B2类)、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项目(B3类)、中小企业经贸交流合作项目(B4类)、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项目(B5类)、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B6类)。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资助和奖励为主。根据项目技术装备和软件投资额、服务支出或收入金额、项目建设水平等情况统筹确定补助或奖励资金。
第八条 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上一年度已支持过的项目,本年度不再支持。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资格及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小企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其他具体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中小企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基础资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单位经营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求的其它需提供的资料。以上材料如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审核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共
同对申请企业或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分别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底,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4月20日前将项目申请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于每年5月10日前汇总本地区项目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共同组织相关经济、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和当年度中小企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并对外公示。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的结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分别对中小企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共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量化标准对已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对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中小企业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中小企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