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 20 11 〕 33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_成都市人民政府9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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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办发 〔 20 11 〕 33 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按照原劳动保障部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劳社部发 〔 2006 〕 15 号)、原省劳动保障厅 《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 〔 2006 〕 37 号)和市委、市政府 《 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 》(成委发 〔 2010 〕 23 号)精神,现就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从2011 年 4 月 1 日起,接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标准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 2.5 %,个人不缴费。

二、2011 年 4 月 1 日以后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标准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 2.5%,个人不缴费。

三、按上述办法接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按 《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市政府令第154 号)的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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