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惠民政策(广播稿)_财政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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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政策宣传广播稿A

全镇广大群众朋友们,根据省财政厅苏财发【2010】8号以及亭财字【2010】58号《关于在全区财政系统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6月份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一次“送政策下乡镇”活动。现将相关惠农政策播发如下:

第一部分:江苏省财政厅2010年财政惠民政策

一、财政惠农政策

1.支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2010继续支持治淮、大型泵站更新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灌区改造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按照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省财政新增投入重点支持沿海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海堤达标工程、引江调水工程、区域供水工程建设,完成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为沿海开发提供水资源保障。

2.支持小农水重点县建设。2010年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在继续支持现有19个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同时,根据财政部要求,通过竞争立项新增一批小农水重点县,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农村河道疏浚整治。2010年省财政安排资金5.3亿元支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引导地方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并对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的23个县(市、区)给予奖励。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财政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4.41亿元,支持400万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十一五”期间解决1200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

5.扶持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1)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10年省财政安排7000万元,(1)农作物良种补贴。2010年,我省将继续实施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良种补贴政策,根据农作物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按照水稻、棉花每亩15元、小麦、玉米、油菜每亩10元的标准,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款直接发放给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2)农机具购臵补贴。安排农机具购臵补贴资金1.5亿元,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农民购买农机具实施财政补贴,重点补贴农作物生产环节急需的农业机械,同时围绕现代高效农业,扩大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等农业机械的补贴范围。

(3)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两项补贴的标准不变,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直补每亩补贴69元。

7.支持农民就业创业。2010年省财政安排农业实用技术和农民创业培训资金1亿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1.6亿元,支持农民就业创业。

8.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省财政安排省级脱贫攻坚奖补资金9亿元,安排扶贫小额贷款奖励贴息资金1亿元,用以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程。

9.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支持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安排专项资金2.2亿元。支持“一池三改”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户用沼气、规模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等农村清洁能源,其中,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

(2)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安排专项资金1.9亿元,重点支持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及综合利用。

12.促进实现农民创收机制。

2010年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投入2.5亿元(其中省以上资金2亿元),扶持180家农业龙头企业、5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个农产品交易市场。

13.支持加快区域性农业综合开发。

(1)实施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财政计划投资2亿元,扶持我省26县丘陵山区开发。

(2)实施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安排省级财政投资1亿元,建设高标准农田16万亩,充分发挥我省黄河故道区域特色农业资源丰富和生态良好两大优势,着力加强优质高效农产品基地建设。

(3)实施沿海滩涂开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滩涂围垦开发规划,全面启动沿海滩涂大规模围垦工程,2010-2012年计划围垦80万亩。积极推进已围垦区基础设施建设,全年计划实施垦区配套12万亩。

(4)实施高沙土项目农业开发,省财政计划投资5000万元,建设高标准农田10万亩。五是实施采煤塌陷地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计划投资2000万元,建设高标准农田4万亩。

14.实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提高村级经费保障标准,从2010年起,村级组织运转最低保障标准以县为单位由村均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转移支付。

15.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及时下达省级财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给予补贴。

16.落实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任务。2010年我省继

22.开展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13%的财政补贴。

23.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

(1)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24.实施支持农业发展税收政策。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

(4)实施就业收费优惠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免收涉及个体经营的各类登记费、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督费、卫生质量监督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等。

26.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实施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政策。建立养老保险困难市县重点补助机制,对财政转移支付县以及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重点补助且当年收支缺口较大、财力较弱的地区,采取省补助与地方工作实绩直接挂钩的补助办法进行奖补。

(2)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3)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省财政对全省涉农县(市、区)实行分档补助、重点倾斜的省补助政策。

(4)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①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0年,已消除绝对贫困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保障标准的地区,继续执行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同

(8)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和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调标政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和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调标政策。具体为:安排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提标经费8769万元,参战和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4996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经费4500万元,重点优抚对象提标补助2000万元。

(9)对市县发放工资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确保经济薄弱地区及时足额兑现国家工资政策,2009年共下达35.71亿元。此外,对困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医疗保险、离退休费发放等也给予补助。

27.实施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用于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省财政安排15800万元,按720元/年/人的标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经济薄弱地区向计划生育伤残家庭发放特别扶助金。

28.落实医疗卫生惠民政策。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从2008年起,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省财政对46个经济薄弱地区一般居民的补助标准从5元、20元、25元、30元分别提高到20元、40元、50元、60元,对困难居民的标准从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140元、170元。

(2)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建立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政府等多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参保资金,妥善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参保资金

支持各地做好血吸虫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等重大疾病防控及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10)支持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9503万元,支持各地做好农村妇女补服叶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妇女两癌筛查等农村妇幼保健工作。

(11)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最低标准维持人均不低于15元,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2.3亿元,对各地落实9类2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给予分类分档考核补助。

(12)支持农村改厕工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2亿元,支持全省完成83万座农村卫生户厕改造。

三、教育、科技、文化惠民政策

29.落实教育惠民政策。

1.继续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省财政通过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水平的方式安排专项经费87600万元,对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2.继续向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40000万元。

3.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7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7000万元;继续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10%的平均补助比例和人均1000元的标准发放政府助学金,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7600万元;继续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70800万元;继续对

(4)继续实施农家书屋工程。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800万元,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家书屋建设工程,使全省农家书屋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书难问题。

(5)引导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继续对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村文化以奖代补工程。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全省52个县(市)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给予奖励性补助,引导各县(市)增加农村文化投入,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五、其他惠民政策

31.设立全面小康推进奖励。引导地方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2009年共兑现奖励1.33亿元。

32.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为确保有诉讼要求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支持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7年至2010年省财政共安排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3000万元,有效地促进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9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2934件,援助困难群众53098人,分别比上年增加33.8%和31.7%,办案量居全国第一。

● 免收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降低人民群众的教育成本

(一)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的对象: 1.在全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2.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即由民办学校在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费,减收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但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必须严格控制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范围内。

(二)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后,学校还可以收取的费用:

1.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为:小学一、二年级33元、三、四年级66元、五、六年级77元;初中一、二年级121元、三年级88元。课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要按学期与学生结算,并在学期结束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2.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包含学生簿本、讲义费用等。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8元。

盐城市区的中小学校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上述标准执行。各县(市)和盐都、亭湖区的农村学校可根据本地使用教材版本的实际价格及作业本费用测算课本费、作业本费,但不得超过市定收费标准。

3.从2007年春学期起,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还可

费由同级财政按省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今年省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学期小学370元、初中610元。

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省财政充分考虑我市的实际困难,安排了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其中对响水、滨海、阜宁三县补助80%,对其它各县(市、区)补助70%,即省里承担了“大头”。各县(市、区)应承担的“小头”,省、市要求百分之百地落实到位,也有能力落实到位。今年省财政继续按照上述补助范围和比例对我市各县(市、区)给予补助。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县(市、区)财政必须全额分配给各有关学校(含民办学校)使用,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县(市、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盐城市财政局 盐教财„2007‟3号、盐城市教育局 盐财教„2007‟2 号 •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义务教育阶段

1.城市和县城持•低保证‣、•特困证‣家庭的子女,在所在施教区范围内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以及“三残”儿童少年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就读学校提出减免申请。

2.农村持•低保证‣的低保对象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9

红十字会主要负责本地区的贫困大学新生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筹措和发放工作。

(盐城市教育局 盐教财[2005]54号、盐城市财政局 盐财教[2005]48号 •关于扶贫助学工作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建设现代农业,促进新农村建设

● 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促进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开展适应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贫困户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等不同群体的实用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由省、县级财政共同承担。补助标准为:一般劳动力培训人均补助3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250元/人,县级安排50元/人;贫困劳动力由省财政人均补助500元。

2010年市级财政安排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100万元。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江苏省财政厅等四部门 苏财农[2009]24号

•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等三部门 苏财农[2010]46号•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 实施农村桥梁建设“乡间彩虹”工程

从2003年起,省财政厅在全省实施农村桥梁建设“乡间彩虹”工程。2003-2006年实施了第一轮农村桥梁建设计划。凡是列入农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机耕路和田头间的新建、改扩建桥梁,均可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建设申请,经省财政厅立项后组织实施。从2007年起,省决定利用四年时间实施新一轮农村桥梁建设计划,凡是列入新一轮农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机耕路和田头间的新建、改扩建桥梁,均可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建设申请,经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对各县(市)按2005年基数安排市级农桥配套资金,对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七分之一安排市

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

(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发[2010]2号•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4.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2010年2月,东台市、盐都区、亭湖区和市开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并执行相应的报销政策。盐城市其他地区也将逐步实行。

对于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差额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补助。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后,平均按不高于1/3的比例进行补助;对村卫生室,经考核后按每行政村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市对亭湖区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的七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按省补助以后的缺口部分不超过50%的比例,结合市、区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其他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各地统筹解决。

(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发[2010]2号•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城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盐财社[2010]14号•盐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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