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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机电工程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及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本着保护学生,明确责任,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要求
(一)、凡我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四)、学生在校期间外出参加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
(五)、学生在校园内学习和生活期间,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免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六)、在校园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七)、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和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活动、实验、实习时,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要严格遵守活动规则和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二、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认可: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院发生的;
4、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擅自离开由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后发生的;
5、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行动而发生的;
6、纯系院外人员私自闯入学校寻衅,扰乱正常学校秩序发生的;
7、其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三、伤害事故处理
(一)、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无责任的,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
责任。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二)、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五)、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四、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如发生涉及本规定以外的情况,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